周蓬安:「十四周歲以下」殺人,應讓監護人賠到傾家蕩產

2020-12-13 周蓬安

周蓬安:「十四周歲以下」殺人,應讓監護人賠到傾家蕩產

4月23日,甘肅隴西縣渭河初級中學一學生被五名學生強行毆打致重傷,在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張某的母親何女士對媒體表示,兒子遭毆打時,學生不敢向老師報告,事後無人報警,孩子強忍傷痛到辦公室向老師報告。其中一名涉事學生家稱,他們提出要給死者家屬十萬元喪葬費,但被拒絕了。(5月1日《新京報》)

因為幾十年來的普法教育富有成效,加之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發,人們了解到中國法律還有一個「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因此每次看到「校園霸凌致同學死亡」事件時,都很自然地要關心那些作惡的「小畜生」是否已經年滿14周歲,是否已經年滿16周歲,是否應該坐牢?

由此,官方通報當然也應該回應社會關切,針對此類案件進行通報時,作案人的年齡就顯得必不可少。可十分遺憾的是,隴西縣公安局在通報中卻閉口不提這5名「小畜生」的年齡,僅告訴大家「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獲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未通報他們的年齡,僅使用了「渭河初級中學5名學生」這種模糊的年齡概念。

要知道,如果是初一學生,應該不超過14周歲,但如果是初三學生,則極有可能已滿14周歲。而按照現有刑法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即使殺人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因為警方通報沒有觸及不需要保密的關鍵信息,也許為今後該案的處理埋下「輿情」的種子。

近年來,不斷有「小畜生」傷人甚至打死同學的惡性案例出現,甚至還出現多起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弒母」、「弒父」、「弒親」等違背人倫的案件出現。我們這個社會應該深刻反思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側重於保護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護違法作惡的未成年人。

中國自古就有「殺人償命」一說,一般只要不傻的孩子從小就懂得這個道理,這些「小畜生」當然也懂得這個道理。可因為我們在日常普法時過分強調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忽視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擔代價方面的教育,導致部分「小畜生」肆無忌憚地作案,實際上起到催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這是極其可怕的,這不能不說是對未成年人普法的「悲哀」。筆者在《未成年人弒親案頻發,普法是不是搞歪了?》一文中曾指出,一些這個年齡段的孩子甚至更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不當條款及刑法豁免條款,而放心大膽地作惡。這些自私的孩子心中甚至樹立起了「犯罪趁早」這麼個變態的思維。

竊以為,我們的日常教育應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告訴他們傷人殺人雖然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你們這麼去做,一生肯定也就被毀了,最現實的問題是,誰願意和一個惡意殺人的「小畜生」相處?眼前即使放出來,繼續和同學在一起上學的可能性就似乎沒有了。等你長大後,就需要工作來養活自己,可誰願意給一個曾經惡意殺人的人提供工作崗位?要知道,即使你僅僅有暴力傾向,大家也都會躲得你遠遠的。一個背著殺人罪孽,導致一輩子少有朋友,難被社會接受且難以定位自己人生的人,其實「生不如死」。

對於未成年人進行的法制教育,還應該包括其犯罪之後家庭所要承擔的責任方面。也就是說,應該強調未成年人犯罪雖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不可少。比較有警示作用的辦法,是加重其監護人的賠償責任,比如「十四周歲以下」殺人,如果賠得他們家傾家蕩產,讓這些「小畜生」自此過著拮据的生活,就可以對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戒作用。

當然,最需要做的還是大幅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議:一是將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6周歲調低為14周歲。二是將現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也就是說,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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