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同學刺傷身亡,未成年人殺人該擔責嗎?

2020-09-24 挑燈說點兒法

「養不教 父之過 教不嚴 師之惰」!這句從小背到大的三字經,此時應用在這裡再合適不過了!
近日,又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案登上熱搜榜,看到不免讓人心生難過,年僅初三的中學生,他們的大好年華才剛剛開始,卻因為一方的極端行為導致兩個孩子的人生軌跡一個偏航,另一個戛然而止!同時也給兩個家庭帶去了不可逆轉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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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麼加害人還是一名初中生,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呢?

首先結合案情加害人在校外買刀行為以及在被害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用刀刺傷被害人脖子(要害部位),主觀上可以推斷出存在故意殺人的意圖。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加強法制教育 推進依法治國

但這時本案的一個關鍵點就出來了,這名殺人的學生的年齡至關重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接受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這名殺人的學生的真實年齡就成為他是否需要為自己的衝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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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次,不管該殺人的學生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監護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 加害者家屬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害人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賠償的數額計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的具體數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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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事發地點在學校,學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的,學校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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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生的叛逆,是很多家長的痛!

    身為父母,不論再忙,孩子的教育決不可忽視!

    通過本次事件也給大家再次敲響警鐘:身為孩子的監護人,我們真的管教好孩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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