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受傷該由誰來擔責?

2021-01-15 瀟湘晨報

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參與學習、娛樂、就餐等活動,因公共場所設施設備存在隱患,或因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疏漏、監護人未盡謹慎監護義務等原因,人身受到傷害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誰該為這類意外事件擔責呢?近日,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有關未成年人傷害案件,或許能給職工家長和公共場所營業者帶來一些啟示。

■案例一:

4歲孩童乘扶梯跌倒造成十級殘疾

2019年1月13日,4歲的張某碩隨父母在一家花鳥魚蟲城內乘坐自動扶梯時,因跌倒受傷,被送至河北省兒童醫院治療。2019年1月13日至1月24日,張某碩共住院治療11天,出院診斷為:開放性手部損傷;右手中、環指完全離斷。出院醫囑顯示,後期根據患兒病情及需要可行義指安裝。張某碩的父母與該花鳥魚蟲城多次協商未果,遂將該商城訴至法院。張某碩的父母認為自動扶梯安裝不合格,存在產品隱患,將電梯生產廠家,上海某電梯公司同時作為被告起訴。原告主張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義指安裝費等各項損害賠償26萬餘元。經鑑定,原告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法院經審理認為,4歲的孩子隨父母一起乘坐自動扶梯,受年齡、身高等條件限制,單獨乘坐危險性極高,監護人應首先盡到照顧看護義務。通過監控視頻可看出,孩子乘梯時在前方自行走上扶梯,還有向下行走的動作。在發生傷害事故前,孩子一直自行站立在扶梯上,其父母在後方交談並跟隨上梯,未及時制止孩子單獨乘梯,也未及時將孩子看護在身邊。作為監護人,在公共場所未盡到完全的照顧看護義務,致使孩子受傷,應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花鳥魚蟲城作為自動扶梯的實際使用者,對可能出現的危險預估不夠,警示標誌不夠明顯、清晰,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該次事件非電梯質量問題導致,上海某電梯不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酌定花鳥魚蟲市場承擔30%的責任。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

■案例二:

男童遊泳受傷法院判經營者賠償損失

9歲的李某軒與12歲的蔡某婷均報名參加某某健身舉辦的遊泳培訓班。2019年7月13日晚19時30分左右,李某軒在遊泳培訓過程中受傷,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大網膜裂傷。李某軒家長認為,在遊泳訓練過程中,蔡某婷大力踩水,而泳池內人員較多,教練員沒有及時組織管理好培訓人員,造成李某軒無法躲避而受傷,因此,要求蔡某婷賠償各項損失4萬餘元。

審理中,某某健身中心對當時的教練員、組織人員均稱不清楚,但認可視頻中事故發生及醫療診斷。其陳述,上課時家長不允許進入,訓練結束時也無人反映有人受傷的情況。蔡某婷的父親陳述,是在李某軒父母打電話後才知曉此事,觀看監控錄像,看不清楚是否為蔡某婷導致李某軒受傷。法院認為,李某軒在遊泳訓練班上課過程中出現受傷情形,由此導致住院治療,基本事實清楚。對於蔡某婷是否應承擔責任,通過原、被告均提交的視頻顯示,遊泳訓練班學員較多、泳池內較擁擠,蔡某婷在遊泳運動中做出的動作,即便是構成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但其並無主觀故意及過失,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遊泳班協議明確說明,上課期間家長不得進入,由教練帶入場內,下課由教練統一帶出場外。蔡某婷作為未成年人,其上課期間的監管義務應由某某健身負責。學員在較擁擠的泳池內上課,某某健身未盡到審慎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承擔責任,法院判決某某健身賠償李某軒合理損失。判決後,均未上訴,案件已履行完畢。

法官建議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需要多方保護

據案件主審法官李瑤介紹,在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件中,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對於危險的識別及防範能力較弱,更易受到傷害。在傷害發生後,較嚴重的構成傷殘,有的伴隨終身,孩子、父母、家庭承受著身體、經濟、精神多重壓力和痛苦,往往對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後續康復治療費提出高額賠償要求,各方調解難度較大。

法官建議,監護人應謹慎履行監護職責,對未成年子女加強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風險認知水平及自我保護意識;攜帶未成年人進入公共場所時,應進行審慎有效的隨身看護,及時發現並制止危險行為;危險性較高的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給予特別關注,必要時應全程陪同參與,降低活動風險。傷害事故發生時,監護人應注意留存現場照片、視頻影像、協商記錄、就醫票據等證據,便於日後維權。

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要執行「善良管理人」標準。規範經營管理,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預見風險因素,警示提示標誌清晰明顯,加強巡查巡視,及時制止提醒;定期檢修維護設施設備,清除安全隱患;加強人員培訓及日常管理,做好人流疏導與秩序維護工作;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有效救助受傷未成年人;從事體育娛樂等安全風險較高活動的場所,應適當增加專業安保人員和設施投入。■本報記者周斐

來源:河北工人報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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