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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連發生的一起10歲女童遇害案持續引發社會關注,雖然殺人男孩蔡某隻有13歲,但案件惡劣程度絲毫未減。由於蔡某是未成年人,因此只被判處3年收容教養。在民事上,行兇少年蔡某的父母被判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類損失128萬餘元。雖然判決已經生效,實際卻難執行落實。
近一年過去,女孩仍未入土為安,其父母也沒有等到應有的道歉和賠償。今年10月9日,男孩父母因未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男孩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已進入拍賣程序,將於11月2日公開拍賣。
難道故事結局真就如網友說的那樣,成了「一放了之的未成年人」和「難以追責的監護人」?
一、現階段,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規則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滿16周歲才開始負刑事責任,儘管故意殺人等8類刑事犯罪追責年齡放寬到14周歲,但作案時僅差2個月滿14周歲的蔡某某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群。在案發4天後,蔡某某由公安機關裁定,對其收容教養3年,這已經是法律框架內對未成年的蔡某某做出的最嚴厲的處罰。這樣的結果,毫無疑問再次引發人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討論。
低齡成了「免死金牌」?
梳理近年來的報導可知,一些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暴力、霸凌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些行為已經超出了欺凌程度,惡劣到殺人越貨,暴力犯罪的年齡構成也逐漸降低。在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往往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刑事責任。
根據2018年的資料顯示,在統計的90個國家中,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6周歲至18周歲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是14周歲,佔比最多;有二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在14周歲以上(包括14周歲),最為常見。
現階段在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分水嶺」是在14周歲、16周歲。
此外刑法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看出,蔡某某被執行3年收容教養,實屬現行法律框架下的頂格處罰。
二、14歲以下不負刑責該如何處置?
2020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這樣的新聞背景下,防範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路與方法都清晰了嗎?
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14歲以下青少年不負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年齡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斷是非能力欠缺。對未成年人過多適用刑罰,會導致正常的學習中斷,監禁環境對低齡未成年人影響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會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未成年人對於事物的接受程度、受教育程度、周遭社會環境明顯隨之發生了變化。用以往的經驗再來揣摩當代未成年人的心境,顯然已經不太適用。
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目前,我國收容教養存在缺乏專門場所、教育專門化不足等問題,近年來各地收容教養的人數呈現明顯下降。在此次審議中,《修訂草案》將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並對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入學程序進行了明確。
此外,《修訂草案》將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幹預和矯治」修改為「預防未成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幹預」。
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是要做到均衡的保護,不能單純的保護加害方,也得均衡保護受害未成年人的權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修訂草案》的出現,體現了國家正視未成年人犯罪現狀,相信未來14周歲以下、16周歲以下的犯罪也將不再處於「隱秘的角落」。
不合時宜的免刑責年齡規定究竟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呢?受害者的利益誰來維護?
三、【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真的要來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已於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育不僅僅是傳授知識,還要培養健康人格。法律要對有監管職責的家長具有制約力,對於因教育失職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家長應承擔足以影響其重大利益的後果。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現象是有規律可循的,在日常教育中,家庭、學校和社會應該協同合作,如此才可能把影響孩子一生的問題扼殺在萌芽之中。相信在法律的約束、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們可以教育好、保護好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