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說明
本彙編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典型案例作為彙編對象,運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根據案由對公報案例的裁判要旨進行整理和彙編,僅供學習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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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權屬糾紛
1. 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與電子工業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特定歷史時期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不宜直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進行判定。本案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美影廠)和曲建方通過訴訟主張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是在涉案作品創作完成的三十餘年後,期間,美影廠與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狀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雙方都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會影響力提高、品牌價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貢獻。在此種情況下若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歸屬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顯然會導致權利失衡,也有違公平原則。
【法寶引證碼】CLI.C.6247686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0期(總第264期)
2. 胡進慶、吳雲初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裁判摘要:公民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國著作權法尚未頒布,職工為了單位拍攝動畫電影的需要,根據職責所在創作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其創作成果的歸屬,根據創作當時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綜合分析,應判定作品的性質為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享有。所謂歷史背景,包括經濟體制、法律制度、社會現實和約定俗成的普遍認知;當事人的行為則可以從單位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獲得報酬、雙方的言行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究。
【法寶引證碼】CLI.C.1343370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總第198期)
3. 張延華訴臨猗縣縣誌編纂委員會等著作權糾紛案
核心問題:1.個人在單位主持編纂的作品中,既有與他人合作的作品,又有獨立完成的完整作品的,著作權如何確定?2.委託他人完成的作品,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著作權應當如何確定?
裁判要點: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參與單位主持編纂的作品為職務作品,由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是,參加創作的人享有署名權,並有權獲得相應報酬。
單位主持編纂的作品中收錄他人完整作品的,應當視為編輯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委託作品,是指委託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創作報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體要求而創作的特定作品。單位主持編纂作品可以委託他人創作。對於委託作品的著作權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66861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1期(總57期)
4. 楊松雲訴修建靈塔辦公室著作權糾紛案
核心問題:作品的著作權,是應當歸屬於受國家指定承辦雕塑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還是應當歸屬於參加塑像工作的人?
裁判要點:《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據此,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受國家指定承辦雕塑作品,代表的是該單位的意志,應當由該單位承擔雕塑作品的全部責任。所以,受國家指定承辦雕塑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是該雕塑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具體參加塑像工作的人與該單位之間構成僱傭勞務關係,從而對雕塑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6689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6期(總62期)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
1. 畢淑敏與淮北市實驗高級中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核心問題:學校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載在網絡上向不確定的網絡用戶提供該作品的瀏覽或下載服務的,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裁判要點: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構成合理使用。即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可構成合理使用,但這種課堂教學應限定於教師與學生在教室、實驗室等處所進行現場教學,並且是為上述目的少量複製,這樣的複製不應超過課堂教學的需要,也不應對作者作品的市場傳播帶來損失。因而,學校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載在網絡上向不確定的網絡用戶提供該作品的瀏覽或下載服務的,不屬於上述之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192542
案號:(2009)皖民三終字第001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2. 朱德庸訴遼寧東北網絡臺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核心問題:當事人將他人的圖片作品刊載於網站的,其能否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
裁判要點:合理使用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無需得到版權人的許可,也無需付費即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個人生活性使用、評論性使用、報導性使用、教學性使用、收藏性使用等。總之,合理性使用應當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和公益性原則。當事人將他人的圖片作品刊載於網站的,其能否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關鍵要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二種具體情況。一般來說,將他人圖片作品刊載於網站,除非屬於報導性使用或者評論性使用,即為了報導該圖片或者對該圖片進行評論而使用,否則一般不能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1787191
案號:(2009)民四初字第97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3. 陳興良訴數字圖書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核心問題:1.未經他人允許,將他人文字作品在網站發布供他人閱讀的,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2.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裁判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著作權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未經他人允許將他人文字作品上載到網際網路上的行為,擴大了作品傳播的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超出了作者允許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的範圍,未向作者支付合理報酬的,侵犯了作者對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因此,該行為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8544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2期(總82期)
4. 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術作品糾紛案
核心問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裁判要點:199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法律禁止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因此,通過拍賣行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之美術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66798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6年第2期(總46期)
5. 錢鍾書、人民文學出版社訴胥智芬、四川文藝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
核心問題: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匯校並交付出版,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2.未經許可,出版明知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是否構成對專有出版權的侵害?
裁判要點:《著作權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據此,匯校是對原作品進行演繹的一種形式,匯校者必須在不侵犯原作者對作品的使用權之前提下進行匯校。所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匯校,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據此,其他出版者未經專有出版權人許可,無權翻印,也不得擅自刪節或改頭換面之後另行排印,否則即構成對專有出版權的侵害。所以,未經許可,出版明知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構成對專有出版權的侵害。無權匯校者與無權出版者的匯校、出版行為,構成對著作權的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北大法寶編寫)
【法寶引證碼】CLI.C.6681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7年第1期(總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