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提供店鋪房間給賣淫女賣淫,進而每次收取15元「店鋪費」,共獲利約人民幣1500元。近日,茂名中院對該案做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該男子做出的「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的判罰。
溫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至9月21日期間,被告人溫某某多次容留賣淫女呂某、盧某英、張某妹、劉某某、張某秀等人在其位於信宜市的房間內賣淫,並從中收取每次15元的「床鋪費」。溫某某從中獲利約人民幣1500元。
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溫某某的店鋪二樓房間內當場查處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呂某、盧某英、陳某全、謝某友等人。
另認定,被告人溫某某因犯容留賣淫罪於2014年11月3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信宜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從中非法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某某犯容留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溫某某曾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溫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溫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對被告人溫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80元,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
溫某某上訴後,茂名中院二審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