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信達與莊勝合同糾紛案:數百億元黃金地塊到底歸誰

2020-08-28 揚州廣陵檢察

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王去愚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公開開庭再審北京二環內黃金地塊莊勝二期持續十餘年的合同糾紛案。

這是一樁涉資數百億元的糾紛案。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近10年前,信達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信達投資)、中國信達北京分公司(簡稱信達北分)與北京莊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莊勝地產)籤署協議,聯合開發後者名下的莊勝二期土地。後信達資產將項目公司股權轉賣中信國安集團。

莊勝地產因此起訴信達資產及其關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終審判決中裁定莊勝地產勝訴,信達置業向莊勝地產返還其取得的莊勝二期 A、C、D、E、F、G地塊項目權益,同時要求被告承擔10億元違約金。

終審判決下達後,並未得到有效執行。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本案。

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召開了庭前會議,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庭前會議持續了約4小時,先由申請方陳述再審申請理由,被申請方進行了答辯,當庭進行證據交換後,法庭歸納總結了爭議焦點。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框架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三)應否解除。一審法院沒支持原告解除請求,二審支持了,這也是再審審查過程中,最大的爭議點。

爭議焦點之二為信達置業提出莊勝地產需要開具發票以及移交拆遷資料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

8月20日的庭審從上午9:00時開始,延續至當日19:24時,雙方當事人、代理人校對完庭審筆錄並籤字已是次日凌晨。

本案再審答辯人為莊勝地產,被答辯人為信達投資、信達置業和信達北分。

被答辯人延續了之前在庭前會議的基本立場。

信達投資認為,本案交易實質是轉讓抵債交易。在交易發生前,莊勝公司面對多重困境。即面臨三四十億元巨額債務逾期;訴訟纏身;案涉項目爛尾風險等。因此莊勝公司為擺脫債務危機,信達北分為實現不良債權清收,信達投資為盤活不良資產,三方於2009年10月共同達成了以項目轉讓實現債務重組的以物抵債協議。

信達投資認為,本案的約定解除權,信達投資並未違反《框架協議》13.4.4條款,信達也未違反《框架協議》9.2條,二審判決認定莊勝「未入股項目公司」與事實不符,莊勝對內已經成為股東,只是因其自身原因未辦理工商登記。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信達置業是信達投資與莊勝地產雙方按照協議成立的項目公司。2009年10月,信達投資出資4億元註冊成立該公司。按《合作協議》,莊勝地產可增資1億元入股信達置業,獲得其 20%股權。

協議還約定,在莊勝地產取得信達置業20%股權之前,信達置業應為信達投資的全資子公司,如信達投資不按協議約定同意莊勝地產或莊勝地產指定的民事主體向項目公司增資,則為「惡意違約」。

莊勝地產董事長周建和當庭反駁莊勝地產已經是信達置業股東的說法。「信達投資在法庭上說莊勝地產已經是信達置業股東,但我們委派兩名董事參與公司管理時卻被他們拒絕,理由是我們還不是股東。你們到什麼時候說什麼話。」

莊勝地產稱,根據政府規定,莊勝地產作為港資企業進入內地,必須先有項目並在相關部門獲得立項,然後向商務部門審批,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成立公司手續。

2012年9月28日,信達投資掛牌信達置業公司100%股權。一天後,莊勝地產致函表示異議。但到了11月1日,中信國安集團最終還是以13.6億元的價格摘牌,與信達投資公司籤訂《產權交易合同》。

2017年3月的最高法判決書認為,選擇入股信達置業包含商業利益,屬於莊勝地產的合同權利,信達資產應予尊重。「只有信達投資和信達置業取得 A—G 地塊開發立項,北京莊勝增資入股才能取得北京市商務部門的批准,但在信達投資對外轉讓信達置業100%股權時並未取得項目開發立項,北京莊勝不能入股是信達投資和信達置業導致的。」

與一審、二審不同,包括信達投資在內的被答辯人此前僅僅強調變更股權己方沒有實質性違約。在本次庭審中,被答辯人提出新觀點,他們認為莊勝地產違約,理由包括莊勝地產本可以指定境內第三方代為持股,規避政府部門的規定,從而完成莊勝地產入股信達置業。

莊勝公司聘請了民商法權威學者、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王湧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擔任代理人。

莊勝代理人回應,選擇境內第三方代為持股僅是莊勝地產的選擇權利,不是法定義務。更為重要的是這違反政府的規定,徒增莊勝地產自身風險。「與信達合作都是這個結果,在商業實踐中,讓第三方代持股的風險更不可控。」

2017年3月,最高法在終審判決中認定,在莊勝地產尚未入股信達置業的情況下,信達投資違背誠實信用,惡意違反承諾,不顧莊勝地產明確反對,執意對外轉讓信達置業100%股權,導致莊勝公司無法按照約定的前提條件向信達置業增資入股……信達投資該行為應屬惡意違約。由此,莊勝地產有權解除《框架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三)》。 一審判決未全面把握莊勝公司的合同目的及其人合性利益,以信達投資轉讓股權後信達置業及其股東均願意履行《框架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三)》,配合莊勝地產增資入股為由,認定信達投資對外轉讓股權沒有影響莊勝地產實現合同目的不妥,最高法予以糾正。

在法庭調查環節,信達北分代理人就人合性問題發表意見時稱,「莊勝在之前的答辯過程中,試圖把合同的目的扭曲成綁定信達投資。我們債權人對這種金融老賴怎麼會有信任呢?本案是債務清償問題。」

他在說這番話時被審判長打斷,審判長提醒他注意措辭。

莊勝代理人回應,「請法庭注意,他們反覆說從來沒有信賴莊勝,那麼為什麼要和我們籤約呢?那麼就推到一個結論,他們在欺騙我們。」

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莊勝法律顧問浦某稱,如果企業因為資金鍊有壓力就是金融老賴,那信達置業的控股股東中信國安集團是什麼?「他們現在欠了多少錢?根據2019年三季報,他們總負債超過1600億元。」

各方發表綜述意見後,審判長當庭詢問了各方的調解意願,當事各方均表示可以調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庭審結束前,審判長當庭發表了約五分鐘的講話。

在這份講話中,審判長稱,這個案件涉及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的講話,誰合法我們保護誰,誰違法我們制裁誰。」

審判長表示,該案延續多年,8月20日是最後一次再審。「最高法院也希望你們各方能夠通過和解、調解達成一個雙方、各方都能滿足的方案,大家也知道這個項目也是個黃金地塊,價值巨大的,和則兩利。」

審判長稱,本案結果無非是兩種,調解結案、皆大歡喜,一種是依法判決。「這種結果作為法院、最高法、合議庭,我們是盡最大的努力來協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是我們的首選。」

審判長最後說,合議庭將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據法律的規定,平衡各方的利益。當然,案件的處理需要各方的協助,「所以我真誠地希望當事各方珍惜這次調解的機會,拿出最大的誠意,我們一起將本案辦成一件標杆案件。所以,我在這裡真誠地跟大家表發上述觀點,庭審結束以後希望你們抓緊時間能夠坐到一起,我們也將找各方,徵詢各方的調解意見。」

責任編輯:孫扶

相關焦點

  • 最高院再審信達莊勝300億黃金地塊糾紛案
    億的不良貸款剝離給中國信達,信達對債務重組後,將位於北京二環黃金地段的地塊轉給中信國安,但莊勝卻不予認可,如今地塊市值已超300億。由於信達並沒有豐富的房地產開發經驗,這個命運多舛的黃金地塊急需有操盤經驗的企業接手,隨後信達將將信達置業兩度掛牌,最終,中信國安以13.6億元摘牌取得了信達置業的全部股權,而且同意繼續履行信達之前與北京莊勝籤訂的協議,包括認可北京莊勝擁有20%的股權。
  • 百億級地塊糾紛案將再審 中信國安債務危機能否破局
    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最高法將再審百億級地塊糾紛案,中信國安債務危機能否破局作者:王去愚系出央企中信的千億級公司中信國安集團債務危機的背景板上,北京二環內黃金地塊莊勝二期持續十餘年的合同糾紛案又有新進展。
  • 百億項目七年糾葛 : 一審再審 莊勝、信達三上公堂
    時代周報記者 劉帥 發自北京9月4日,位於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香爐營的住宅小區「國安府」仍在按部就班地施工,看似風平浪靜的背後,是「國安府」曾經兩任持有人因為這個黃金項目陷入長達7年的法律訴訟長跑中。8月28日下午2時30分,信達莊勝的合同糾紛案由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主持,組織展開第一輪調解。
  • 21說案丨最高院將再審信達與莊勝糾紛案 黃金地塊歸屬將生變?
    不良資產處置行業龍頭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旗下信達投資等與莊勝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糾紛,從2013年至今歷時7年多,經歷了高院一審、最高院二審到最近的最高院再審,一波三折。2017年4月17日,21世紀經濟報導刊發《信達處置北京黃金地塊「爛尾樓」 陷合同糾紛被判賠10億違約金》的報導,披露了信達投資與莊勝房地產公司之間糾紛的細節。
  • 最高院再審主審法官辭職 北京二環「兩百億地產」案懸而未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決議,免去顏茂昆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多個消息源處證實,顏茂昆為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 「國安府」項目合同糾紛案的主審法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式免職前,顏茂昆在數月之前就已自行提出了辭職。
  • 中信國安:未能按期足額償付12億元中期票據利息已構成違約
    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中信國安:未能按期足額償付12億元中期票據利息已構成違約北京二環內黃金地塊爭奪案將於8月20日再審,涉案方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信國安集團)繼續債務纏身。「16中信國安MTN001」於2016年3月7日發行,發行總額為16億元,兌付日為2021年3月8日。澎湃新聞此前報導,2019年12月11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信達資產)發布公告稱,有關該公司子公司信達投資等與北京莊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莊勝地產)提出的訴訟,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決定再審。
  • 無法執行的最高法院生效判決
    2013年12月,北京莊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信達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信達置業有限公司及信達北京分公司,要求解除此前籤訂的《莊勝二期A-G地塊項目轉讓合作框架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三,返還項目(即莊勝二期地塊)並支付違約金10億元。  2014年12月18日,北京高院一審判決,駁回莊勝公司訴訟請求。  莊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最高法: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34條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5.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買賣合同糾紛6.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原裁判承擔債務時,可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
  • 最高法:不參照適用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例,會被二審、再審改判
    煙雨法萌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繫,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涉「一帶一路」建設專題指導性案例。最高法院已發布21批112件指導性案例,實踐中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情況如何?
  • 最高法關於「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的理解
    在我們籤訂合同的時候,常常約定為「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現實中往往出現這樣的爭議:這樣的約定,到底是要求籤字或者蓋章都可以使得合同生效,還是說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使得合同生效?這個問題不外乎是對文字的理解問題,但同樣不能小看它,畢竟它關係到整個合同的效力。
  • 新百集團、大世界實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再審!近十年的恩怨糾葛終將劃上句號...
    11月19日,記者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集團)、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實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又有新動態了。今年4月17日,新百集團發布公告稱,與大世界實業的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 最高法院:終結再審審查的7條裁判意見
    索引: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瀋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333號;合議庭法官:宋春雨、餘曉漢、仲偉珩;裁判日期: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索引:銀川世茂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榮、寧夏永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672號;合議庭法官:丁廣宇、王東敏、陳紀忠;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 最高法發布一份年度報告,總結知產案件67個法律適用問題,值得收藏!
    20.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在再審申請人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後未提起上訴,在再審審查程序中以新證據為由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
  • 最高法院裁決:能夠導致終結再審審查的7條裁判意見
    索引: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瀋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333號;合議庭法官:宋春雨、餘曉漢、仲偉珩;裁判日期: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索引:銀川世茂投資有限公司與張若榮、寧夏永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672號;合議庭法官:丁廣宇、王東敏、陳紀忠;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 金融地產大鱷信達如何殺入廣州
    兩年後,中國信達出資36.65億元破產重組嘉粵。 2014年6月,信達地產成立全資子公司廣州信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廣州信達置業」),以22.57億元承債式收購嘉粵集團下屬5家房地產公司100%股權,獲得上述公司擁有的嘉駿廣場、大運家園、坡頭龍王圍、麻章地塊、廣州東平路地塊、炭步地塊等6宗土地資產,其中4宗在湛江、2宗在廣州。
  • 微市中·法課堂: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12個法律要點
    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一、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一般應以原審審理範圍為限。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於支持其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如當事人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不同於檢察機關抗訴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據,並不意味其申請抗訴的請求未獲得檢察機關抗訴支持;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未超出原審審理範圍的,人民法院再審中應予審理。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20.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在再審申請人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後未提起上訴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最高法知民申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後未提起上訴,在再審審查程序中以新證據為由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對其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予審查。,但訴爭商標圖樣、產品設計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經銷合同明確約定與產品有關權益歸代理人所有,在被代理人沒有在先使用行為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為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標」。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7)摘要
    8.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點的確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泰隆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王宇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其他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277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或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而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 漢坤律所董曉萌:從最高法近三年公報案例談商標實戰經驗
    ·喬丹的再審申請;入選2018年最高法公報案例。,維持一審判決;入選最高法2018年公報案例。3297號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被訴裁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美國蜘蛛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最高法2018年公報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