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定西黨政網
定西市臨洮縣「2019·8·0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8月4日14時40分許,我市臨洮縣境內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及臨洮縣人民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調查組和綜合管理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查、技術鑑定、查閱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事實
2019年8月4日14日40分許,任*偉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甘M*****號「五徵牌」三輪汽車載乘其妻沈*霞沿漫陰公路(Y178)由上營鄉瓦窯灘村向漆家廟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漫陰公路(Y178)3Km(臨洮縣上營鄉瓦窯灘村)路段時,因制動失靈,車輛與道路北側由楊*華操作,正在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施工作業的「犀牛牌」挖掘機發生刮擦後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先後碰撞路邊行人杜*珍、劉*得以及施工人員高*成,致杜*珍、劉*得及三輪汽車乘車人沈*霞3人死亡,任*偉、高*成受傷,車輛受損。
二、接處警及處置情況
2019年8月4日14時43分,臨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縣公安局指令後,通知辛店中隊趕赴現場先期處置的同時,由臨洮縣公安局副局長楊新龍帶領交警大隊民警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事故勘察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報後,先後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調查工作,並就事故調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臨洮縣迅速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處置並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慰問受傷人員,召開緊急會議專題研究事故調查處置工作,成立「8.0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協調領導小組,全力開展事故調查、醫療救治、善後處置、輿情監測等工作。
事故發生後,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餘建,時任省公安廳交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黃金奎,市委副書記、市長戴超,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姜春煌相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做好善後和事故調查工作,加強監督,防止較大事故發生。
三、人員及車輛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任紅偉,男,漢族,甘肅省臨洮縣人,現年34歲,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號,駕駛證號:6224************,檔案編號:6224********,準駕車型B2,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3月28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03月28日。經查詢:駕駛證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3分,近三年來共有4條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無事故記錄。
2.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法人代表:石*,登記機關:臨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住所:甘肅省臨夏州臨夏市光華路2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成立日期:1990年11月14日,經營期限:1990年11月14日至2040年3月19日,經營範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叄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叄級(憑資質證經營);工程機械租賃。
(二)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具體傷亡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1. 沈*霞,女,漢族,生於1986年2月,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號,農民,身份證號:6224************,系三輪汽車駕駛員任*偉妻子,發生事故時乘坐甘M*****號三輪汽車,在事故中死亡。
2.劉*成得,男,漢族,生於1955年5月,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農民,身份證號:6224************,發生事故時在路邊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3. 杜*珍,女,漢族,生於1946年12月,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號,農民,身份證號:6224***********,發生事故時在路邊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4.任*偉,男,漢族,生於1982年3月,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號,農民,身份證號:6224************,發生事故時駕駛甘M*****號三輪汽車,在事故中受傷。
5. 高*成,男,漢族,生於1983年5月,家住臨洮縣上營鄉***村***社***號,農民,身份證號:6224*************,系事發路段養護維修工程施工人員,發生事故時在路邊步行,在事故中受傷。
(三)車輛基本情況
1.肇事甘M*****號「五徵牌」三輪汽車,該車事故發生時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肖*東,登記住所:甘肅省慶陽市**縣**鎮****村**社,實際所有人:任*偉,檢驗有效期止:2017年8月31日,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核定載人數2人,核定載質量499Kg。
(四)道路施工工程概況
工程項目為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發包人: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承包人: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工程監理:平涼通達路橋工程諮詢有限公司。項目主要建設任務為漫陰公路(Y178線)K0+000-K4+045段進行路面、排水溝、涵洞及裡程碑工程的建設,計劃開工日期2019年4月1日,計劃完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按照《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合同文件》,施工期77天,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4月23日,完工日期2019年7月8日。事故發生時,已完成路面施工,正在進行排水溝施工。
四、現場勘查情況
(一)道路基本情況
事發道路為漫陰公路,鄉道Y178線,全長22.392公裡,2006年建成為四級公路技術標準,路面結構採用4cm瀝青混凝土面層+16cm水泥穩定砂礫基層,設計時速20Km/h,路基寬7m,路面寬6m。
交通事故現場位於漫陰公路(Y178線)3Km處(臨洮縣上營鄉瓦窯灘村路段),該路段系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項目施工路段,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上營鄉瓦窯灘村,西往上營鄉街道,道路全寬620cm,路中施劃有單黃虛線,道路南側為樹林,有水泥防護墩,北側為田地,該處路段由東向西為下坡,坡度-2 %。事故現場系原始現場,現場勘查時路面乾燥。
(二)現場勘查情況
現場路面有一條人體組織與地面摩擦產生的痕跡,該痕跡長1630cm,由西向東延伸,起點距路南邊緣230cm,終點距路南邊緣210cm。
「五徵」牌三輪汽車頭朝路西右側著地,置於道路南側,前輪、左後輪向西北距1號基準點距離分別為620cm、870cm,向南距離道路邊沿分別為110cm、70cm,車身正前方及車身右側受損嚴重,車廂靠近副駕駛部位有一面積為80cm×24cm的受損,並附有黃色漆皮。「犀牛牌」農用液壓挖掘機左前輪向北距離道路邊沿線為40cm、左後輪距離北側道路邊沿線為35cm,左後輪距離2號基準點距離為3080cm,機身旋轉臺左下側有一面積為110cm×60cm的擦痕,附有藍色漆皮,挖掘機左前輪有一面積為60cm×17cm的擦痕,附有藍色漆皮。
五、檢驗鑑定情況
(一)屍體檢驗鑑定情況。經委託甘肅陽光司法醫學鑑定所對杜*珍、劉*得、沈*霞死亡原因進行法醫學檢驗鑑定,均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損傷死亡。
(二)車輛檢驗鑑定情況。經委託甘肅中信司法鑑定所對甘M*****號「五徵牌」三輪汽車進行檢驗鑑定:該車轉向裝置安全技術正常;制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制動儲液壺內無制動液,左後輪制動鼓與制動摩擦片磨合不均勻,吃合度不足40%,制動分泵不工作),事故發生前行駛速度約為46-49Km/h。
(三)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情況。經委託甘肅方圓司法鑑定所對駕駛員血樣中酒精含量進行檢驗鑑定:任*偉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0.33mg/100ml;楊*華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0.35mg/100ml。均不屬飲酒駕駛。
六、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1.任*偉駕駛逾期未檢驗且機件(制動系統)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臨危採取措施不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在道路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TG F90-2015)》《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等有關要求,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設施以及專人指揮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其過錯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間接原因
1.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對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項目部管理不到位,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未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工程項目部對施工期間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徹底;對工程施工人員安全教育流於形式;工程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長期不在施工現場。
2.臨洮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縣市區、鄉鎮政府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主體責任,縣市區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規定不力,建立完善「主體在縣、管理在鄉、延伸到村」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到位,全縣道路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3.臨洮縣上營川鄉黨委、政府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縣市區、鄉鎮政府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主體責任,縣市區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的規定不力,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主體責任不到位,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落實督導不力,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深入,對所轄區道路施工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4.臨洮縣上營鄉漆家溝村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主體責任不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作用發揮不到位,對轄區新增機動車輛動態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車輛所有人辦理車輛檢驗、購買交強險等手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深入
5.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實施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未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
6.臨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督促指導全縣公安交警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施工路段存在的未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機動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未購買交強險等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未形成嚴打嚴查態勢。
7.臨洮縣上營鄉交警中隊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轄區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對轄區農用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未購買交強險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臨洮縣「8.0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於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疏於對所有車輛安全性能檢查維修,駕駛存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購買交強險的三輪汽車上道路行駛;道路施工企業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設施以及專人指揮車輛通行造成的非生產經營性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七、善後工作情況
三名死者屍體於2019年8月6日已全部安葬,傷者高*成於2019年8月21日出院,傷者任*偉於2019年8月26日出院。事故發生後,臨洮縣上營鄉對死者杜*珍、沈*霞家屬每人給予民政特別救助25000元,對劉*得(五保戶,屬分散供養人員)家屬給予民政臨時救助5000元;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墊付傷者高*成醫療費8000元。
八、處理建議
(一)對直接責任人處理意見
1.任*偉,甘M*****號「五徵牌」三輪汽車駕駛人,駕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逾期未檢驗、未按規定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於2019年10月14日被臨洮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石*,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職工,臨洮縣2019年養護維修工程項目部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嚴格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施工期間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臨洮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王*,中共黨員,臨洮縣上營鄉黨委書記,事故發生時任臨洮縣上營鄉鄉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安全責任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疏於管理,對鄉政府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主體責任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提醒約談。
2.張*平,中共黨員,臨洮縣上營鄉政府副鄉長,兼任交管站站長、農村公路管理所所長,分管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對轄區農村公路建設施工項目監管不到位,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進行誡勉談話。
3.楊*珠,中共黨員,臨洮縣上營鄉漆家溝村村委會主任,兼任漆家溝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未正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職責,對轄區機動車動態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掌握和督促新增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檢驗、購買交強險等,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4.師*博,中共黨員,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副站長,主持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臨洮縣2019年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和跟蹤落實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提醒約談。
5.晏*軍,中共黨員,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副站長,分管臨洮縣北片區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責任片區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和跟蹤落實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告誡約談。
6.楊*,中共黨員,臨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高速公路管理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其分管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疏於管理,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落實不到位,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提醒約談。
7.李*軍,中共黨員,臨洮縣公安局上營鄉派出所所長,兼任上營鄉交警中隊中隊長。未正確履行交警中隊中隊長工作職責,組織開展道路安全宣傳教育不深入,對轄區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道路施工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市紀委監委責成臨洮縣紀委監委對其進行告誡約談。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在道路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設施以及專人指揮車輛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建議由臨洮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臨洮縣2019年公路養護維修工程安全負責人何*成、專職安全員劉*蘭、工程負責人馬*強等相關責任人員由臨夏市建築工程公司按照企業規章制度予以處罰,處理結果報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建議臨洮縣委、縣政府向定西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檢查。
3.建議臨洮縣上營鄉黨委、政府向臨洮縣委、縣政府做出深刻檢查。
4.建議臨洮縣交通運輸局向臨洮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臨洮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向臨洮縣交通運輸局黨組作出深刻檢查。
5.建議臨洮縣公安局向臨洮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臨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向臨洮縣公安局黨委做出書面檢查。
(四)其他意見
1.鑑於甘M****號「五徵牌」三輪汽車在兩次交易過程中,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有關要求辦理轉移登記,建議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事宜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2.建議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臨洮縣「8.0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責任追究情況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
九、整改措施建議
(一)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市委辦、政府辦《關於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和完善「主體在縣,管理在鄉,延伸到村」的農村道路交通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農村道路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強化鄉(鎮)政府在農村地區、縣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監管職責,不斷加大對轄區農用車輛、駕駛人的管理,充分發揮「兩站一室」、交警中隊的職能作用,加強農村車輛及駕駛人源頭管理,及時糾正、勸導、制止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形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常態化機制。
(二)深化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要結合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實施,突出對鄉、村道路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提高農村道路通行等級,完善道路提示標誌、交通標線,科學設置路側防護設施,有效改善農村道路安全通行條件,特別針對事故暴露出的道路施工安全隱患突出的問題,要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門全面開展道路施工安全隱患排查,約談道路施工企業,重點整治未規範設置施工警告標誌、隔離防護設施、交通指揮疏導不力等突出問題。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大力開展「五進」、「五個百分百」等宣傳教育活動,警示教育群眾自覺抵制交通違法行為,切實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要將《定西市農用車載人客車超員舉報獎勵辦法》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鼓勵群眾舉報農用車違法載人、客車超員交通違法行為。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媒體,曝光典型案例和重點違法行為,集中宣傳農用車違法載人的危害性。
(四)強化督導檢查,從嚴追究責任。要組織專門的督導力量,對落實農村道路預防交通事故工作、責任落實以及上級部署的階段性工作的完成等情況進行督查,及時通報,督導整改,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對於因工作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問題引發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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