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宇事故案
8月2日20時30分許,周某宇(男,1974年出生,虞城縣鎮裡堌鄉常窪村人)駕駛牌照為豫NC1597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至310國道稍崗鄉劉寨村西路口,與由南向北行人劉某潔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劉某潔受傷,構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周某宇駕車逃逸。周某宇駕車上路未能確保安全,且發生事故後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故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王某賓事故案
8月5日8時10分許,王某賓(男,1994年出生,虞城縣劉店鄉宋關廟村人)駕駛豫N1587P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虞城縣城郊鄉趙莊村段,向右側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王某嶺(男,商丘市梁園區周集鄉曹樓村人)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嶺及乘車人李某晴(女,虞城縣劉店鄉彭莊村人)受傷,構成交通事故。王某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林事故案
8月6日19時5分許,李某林(男,2002年出生,虞城縣店集鄉花李莊村人)駕駛電動兩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店集鄉魏谷堆學校西100米處,將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楊某省(男,虞城縣店集鄉窪楊村人)撞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構成交通事故。李某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田某軍事故案
8月11日2時許,田某軍(男,1973年出生,虞城縣谷熟鎮西王莊村人)持C1駕駛證駕駛改裝變型拖拉機,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沙集鄉杜沙路愛尚影樓路口,與張某豪(男,2012年出生,河南省新蔡縣瓦店鎮大宋莊村人)駕駛二輪自行車在道路邊玩耍進入道路時相撞,致使張某豪當場被軋死亡,構成交通事故。田某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高某陽事故案
7月9日4時40分許,高某陽(男,1992年出生,虞城縣站集鄉曙光東村人)飲酒後駕駛蘇E11QA1號小型轎車,沿田界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田界線46KM+700M處,與同方向行駛陳某花(女,1966年出生,虞城縣站集鄉藺廟村人)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高某陽受傷,陳某花當場死亡,構成交通事故。經檢測,高某陽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2.450mg/ml.高某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趙某康事故案
7月29日0時45分許,趙某康(男,1995年出生,虞城縣界溝鎮趙樓村人)駕駛豫N58720號小型麵包車,沿駱通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駱通線61KM+300M處,將道路上坐臥的行人朱某(男,1979年出生,睢陽區婁店鄉江莊村人)軋傷,經醫治無效於當日死亡,構成重大交通事故。趙某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朱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康某事故案
6月30日8時20分許,康某(男,1985年出生,河南省安陽縣呂村集村人)駕駛豫EE0291號(主)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0Q56(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田界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田界線43KM+200M處,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盧某書(男,1968年出生,虞城縣劉店鄉葉趙村人)無證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託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盧某書受傷,經搶救無效於7月15日死亡,構成重大交通事故。康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盧某書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交警寄語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車、路的矛盾日益尖銳,給人們交通出行造成極大安全危險。交通法規就是您出行的安全附,是您道路交通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違反交通法規,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與交通違法行為相關。不要心存僥倖,遵守規則,才能確保安全。一起起交通事故,一次次血的教訓,再次給我們敲響警鐘!
來源:暢通虞城
審核:小虞 本期編輯: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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