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滄州發生了多起電動三輪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輕則駕駛員受傷,重則當場死亡,一個個觸目驚心活生生的案例,警示著廣大電動車駕駛員依規出行、安全第一...
滄州發生多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傷亡
案例一:
5月16日18時左右,渤海新區交警二大隊接到報警稱:黃趙公路與八隊交叉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發現,一輛電動三輪車與一輛車牌號為冀JS79**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電動三輪車車頭嚴重受損,駕駛員已當場死亡。
經民警進一步調查發現,侯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其不但沒有佩戴安全頭盔,而且還闖紅燈,結果悲劇發生了,與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馬某駕駛的半掛車相撞。侯某被撞到車底,顱骨粉碎性骨折,當場死亡。
案例二:
8月3日18時40分許,在黃河路與趙家墳村交叉口,一輛電動三輪車與電動二輪車相撞,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由於二人都未佩戴安全頭盔,頭部不同程度受傷!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滿十六周歲且違反信號燈同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三:
8月25日7時55分,在肅寧武垣路與春霖街交叉路口,一輛電動三輪車與一輛汽車相撞。
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事發時電動三輪車違反信號燈指示,而且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汽車上路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與汽車相撞,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被撞時未戴安全頭盔,導致受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動三輪車騎行人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汽車駕駛人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四:
9月10日,任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朝陽大街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老年大學門前時,與前方同向順行趙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 ,造成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趙某經醫院治療無效死亡。
任某駕駛電動三輪車且手持電話妨礙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一)項認定,任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案例五:
10月29日上午11點56分,吳橋公安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接到報警稱:在吳橋縣縣城泰山道雜技公園東門,一輛非法電動三輪車與一輛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非法電動三輪車車主逃逸,自行車車主嚴重受傷。接到報警後,事故中隊迅速出警,對現場進行勘察,同時將傷者送往醫院緊急救治,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民警隨即展開摸排調查,僅用了4個小時告破此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案,經詢問,該男子稱當時因小雨造成車玻璃模糊不清,剎車不及時以至於與前車追尾,又因事發後心裡十分害怕便選擇逃逸。
案例六:
3月21日10時,閆某某駕駛冀JY88**重型貨車沿任丘議苟路
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大塢路段時,與由南向北左轉彎的劉某某及無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至劉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調查,閆某某駕駛超載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劉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轉彎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閆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劉民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閆某某、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來源:掌控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