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詐騙36億!特大非法集資案21人被判刑,曾說有礦要上市)
瀋陽「華玉黃金」特大非法集資案近日宣判,21人被判刑。
據了解,瀋陽「華玉黃金」在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以購買黃金為名,虛構將資金投資於鐵礦、股權等事實,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招攬集資,進行集資詐騙活動。
共計非法吸收3824名群眾的集資本金36.96億元,已償還集資本金27.38億元,並累計支付集資利息5億元。截止2015年4月8日,還有1594名集資群眾的集資本金9.58億元尚未償還,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黃金價值後,實際佔用集資群眾的本金5.38億元。
一、非法集資36.96億
據《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法院認定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經理李淑敏等兩名高管犯集資詐騙罪,19名經紀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終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緩刑不等的刑罰,並各處罰金。
他們到底非法集資多少資金?
答案是:非法吸取3824名群眾36.96億元(人均96.66萬元),還欠1594名群眾5.38億元(人均33.7萬元)。
據統計,遼寧金玉華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和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兩家公司長期以來,以購買黃金理財為名,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招攬集資。
經遼寧恆信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自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11日期間,金玉華及華玉公司共計吸收3824名群眾的集資本金36.96億元,已償還集資本金27.38億元,並累計支付集資利息5億元。
截止2015年4月8日,還有1594名集資群眾的集資本金9.58億元尚未償還,華玉公司已累計支付該部分集資人利息3億元。在該部分集資群眾中,持有黃金的集資群眾409人,共計持有黃金479.56千克,按目前黃金價格240元/克計算,共計價值1.15億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黃金價值後,華玉公司實際騙取被害人5.38億元。至今無法追回。
被告人劉旭於2013年7月1日通過劉景輝招聘進入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劉景輝助理,由劉景輝安排其進行財務相關工作。劉旭任職期間,共計吸收1594名社會公眾的集資款9.58億元未予以償還。該部分集資款已累計支付集資人利息3億元。在該部分集資群眾中,持有黃金的集資群眾409人,共計持有黃金479.56千克,按240元/克計算,共計價值1.15億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黃金價值後,劉旭實際佔用集資群眾的本金5.38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淑敏、劉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詐騙?
非法吸取金額近37億元,這21人到底是如何做到的?
裁定書顯示,上述二公司長期以來,以購買黃金為名,虛構將資金投資於鐵礦、股權等事實,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招攬集資,進行集資詐騙活動。
有投資人表示,根據宣傳參加黃金理財,月月有利息,投100萬元一年可掙12萬元。於是借錢投資,結果血本無歸……
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7日,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成立,註冊地瀋陽市瀋河區西順城街73號1-01室,法定代表人趙錦星(馬來西亞籍)。
在不具有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對外公開宣傳,以購買黃金為名,虛構將資金投資於鐵礦、股權等事實,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招攬集資,進行集資詐騙活動。
公司將其業務分為託管業務及非託管業務。馮碩等經紀人在吸收公眾存款後,由公司財務總監劉景輝(馬來西亞籍)支配,所吸收錢款部分用於返還集資本息、公司運營,大部分資金被公司陳景輝(馬來西亞籍)等人轉移,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未扣押在案。
其中劉旭於2013年7月1日通過該公司財務經理劉景輝(馬來西亞籍)招聘進入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劉景輝助理,由劉景輝安排其進行財務相關工作。劉旭任職期間,從其農業銀行卡轉出投資人本金1.1億元,至今無法追回。
股東站臺「公司有礦上、要上市」
遼寧金玉華黃金貿易有限公司於2009年2月26日成立,註冊地瀋陽市瀋河區西順城街73號,法定代表人俞沅成(馬來西亞籍),李淑敏在此工作。公司將客戶、工作人員轉移到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後遼寧金玉華黃金貿易有限公司不再經營。
李淑敏為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大股東、行政經理,在金玉華時期就在該公司工作,作為公司國內負責人,應與陳景輝等馬來西亞籍人員共同操作公司的運營、掌握資金的去向。
李淑敏曾親自去過馬來西亞考察,並在年終表彰會,公開虛構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在馬來西亞有礦山、公司要上市」等事實,為解決投資人利息問題開空頭支票,騙取被害人錢款。
其應當知道被害人資金去向,但到案後拒不交代,逃避返還資金。
2015年年中,上述被告被刑事拘留,隨後以各種理由上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或是宣告無罪,不過法院最終認定:上訴理由或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對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判處李淑敏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判處劉旭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其餘19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不等刑罰,同時均被並處罰金。
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