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是一部集萬眾智慧,應時代所需,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一部十分複雜的法律,下面我節選每一編中與我們生活聯繫較為密切的部分與大家一同學習。
(一)總則
「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在總則部分,我主要講三個問題:
1.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類。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簡單一點來說,民事活動中的你、我、他都是自然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例如某某公司、某某機關、某某事業單位等,都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例如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等。
2.關於代理。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代理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理得到「補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委託代理得以「延長」。在這裡補充一點,民法典對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做了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也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關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普通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舉個例子:張三欠我10萬元,2018年4月1日到期。那麼關於該債務的訴訟時效為3年,即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如果在此期間,我未通過任何方式向張三主張過債務,那麼此期間經過後,我的債權雖未消滅,但效力減弱了,如果張三主張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那麼我將會敗訴。
(二)物權編
1.關於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2.關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生活中常見的用益物權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在此,我想著重說明一下,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規定的「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例如,甲起訴乙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因乙生活困難且無住房,法院可以在離婚判決中判令甲在其所有的房屋上為乙設立居住權;再如,張三被確診重病後,訂立遺囑載明:張三死亡後,其所有的房屋由兒子張小三繼承,並在該遺囑上為保姆李四設立房屋居住權。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居住權附著於人身,不得轉讓、不得繼承。
3.關於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舉個例子,我向銀行借款10萬元,並將我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銀行對我的房屋就享有抵押權。什麼是質權呢?如果我向張三借款20萬元,並將我祖傳的一塊玉石交給張三作為擔保,那麼張三對我的這塊玉石就像有質權。假如我的車壞了,送到修理部去修,修理完我去取車時,如果我拒不支付修車費用,修理部就可以留置我的車,這就是留置權。
(三)合同編
關於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幾種合同。此外,我想強調一個民法典改動較大的合同——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定義我不再贅述,在此需要強調的是保證方式,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舉個例子,甲欠乙10萬元,丙提供保證,現甲不履行到期債務,乙如何救濟呢?如果是一般保證,那麼乙只能先向甲主張返還借款10萬元,當甲無清償能力時,乙才能向保證人丙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那麼乙既可以向債務人甲主張返還借款,也可以向保證人丙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無順序限制。此外還需強調,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依照現行法律,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在民法典生效後,則視為一般保證,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們借款給他人,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時,切記一定要著重寫明「連帶保證」。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
關於肖像權與聲音權。民法典問世前,關於肖像權的客體,通說認為需要具有「面部性」,而民法典擴張了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的視覺再現,亦屬肖像,受肖像權保護,例如張嘉譯的走路姿態、喬丹的後仰滯空投籃動作、麥可傑克遜的太空舞步等。民法典生效後,侵犯肖像權不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允許,擅自實施製作、公開、使用、醜化、汙損其肖像的行為,若無免責事由,即成立侵害肖像權,需要提醒的是,未經他人允許,在朋友圈中擅自發布他人的醜照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同時,民法典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1.關於夫妻財產關係。對於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點:
(1)工資、獎金和其他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須注意,夫妻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為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關於這一點,舉個例子:張三婚前擁有價值200萬元的房屋一處,後張三與李四結婚,結婚後,張三將房屋出租,獲得租金9萬元,此後,張三又用該房屋作為出資與朋友合夥經營3年,獲得分紅30萬元,不久,張三與李四離婚,此時該房屋價值500萬元,關於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一分為三:①9萬元租金,屬於法定孳息,歸甲個人所有;②自然增值300萬元,歸甲個人所有;③入夥所得30萬元分紅,歸甲乙共同所有;為什麼這麼規定呢?因為前兩項房屋租金和自然增值,是房屋本身的屬性,不需要體現李四的價值。而用房屋入夥做買賣則不同,這能夠體現李四的價值,所以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為個人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我婚前按揭購買房屋一套,總價100萬,登記在我的名下,用我的個人財產支付40萬購房款時,我與妻子結婚,婚後,我用工資支付了40萬元的房貸,還剩餘20萬元未還,我與妻子離婚,此時房屋價值500萬元。問題:該房屋怎麼分?①約定優先,可以約定房屋歸妻子所有;②如不能達成協議且產生爭議,那麼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我,剩餘的20萬元房款屬於我的個人債務,妻子不負償還責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即我的工資還貸的部分,房屋的40%及對應的增值部分歸我與妻子共同共有,我給妻子相應的補償,因此,我應該給妻子補償500萬元乘以40%的一半,即100萬元。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我20歲參軍入伍,退伍時發給100萬元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一年後我與妻子結婚,8年後離婚,那麼如果我們不能達成協議,100萬元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應如何分割?按照我的預期壽命70歲,算出我入伍時20歲至70歲每一年的平均值,每年萬元,婚姻關係存續8年,平均值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16萬元,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得一半,具體數額就是8萬元。
(9)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2.關於離婚。民法典新增了協議離婚中的冷靜期制度,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原則上應當均分,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六)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繼承方式分為法定繼承、轉繼承、代位繼承、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具有優先效力。
1.關於法定繼承、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2.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民法典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一是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這裡我想著重講一下遺囑的分類,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遺囑人口述,由一見證人代書記錄;列印遺囑要求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口述列印成書面文件後,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籤名;錄音錄像遺囑也要求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僅限於在危急情況,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公正遺囑需要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代理。
(七)侵權責任編
關於各種具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分別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築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四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八)附則
民法典最後部分「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係。民法典施行後,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被替代。因此,草案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時,同步廢止上述民事單行法律。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與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撰稿人:於廣勝
■ 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 負責民事審判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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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我身邊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民法典學習解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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