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紅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渭中民一終字第00231號
案 由:離婚糾紛
裁判日期:2015年6月29日
【案件基本事實】
劉某甲與魯某原系夫妻,婚後二人育有一子,取名劉某乙,二人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2014年因孩子戶口問題發生爭吵,隨後劉某甲離家外出,雙方開始分居,劉某乙隨魯某生活。後魯某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劉某甲表示同意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後,依法作出(2015)臨渭民初字第00430號民事判決,劉某甲不服,遂向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原、被告雙方於2012年12月相識。2013年4月19日登記結婚。2014年1月2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劉某乙,現隨原告生活。婚初雙方感情尚可,2014年4月,因孩子戶口問題雙方發生爭吵,被告離家外出,雙方開始分居。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離婚。另查,雙方無共同財產,亦無共同債權、債務。被告稱曾出資30000元裝修婚房,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庭前談話筆錄及庭審筆錄,經雙方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
認為,原告魯某與被告劉某甲系自由戀愛,婚後雙方本應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處。但2014年4月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分居至今,現原告魯某提出離婚,被告劉某某亦表示同意離婚,足證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魯某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孩子劉某乙年齡尚小,且出生後一直隨原告生活,改變環境對其成長不利,故孩子由原告魯某撫養為宜,被告劉某甲應承擔適當的撫養費。被告劉某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審理中,被告雖稱曾出資30000元裝修婚房,但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魯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二、孩子劉某乙由原告魯某撫養,被告劉某甲從2015年4月起每月承擔孩子撫養費700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孩子當年撫養費;待孩子成人後隨父隨母任其自擇。三、原、被告其餘之訴不予支持。
【劉某甲提起上訴】
判決作出後,劉某甲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依法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5)臨民初字第00430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上訴人有探望孩子權利,孩子每月由上訴人接回渭南共同生活兩天。2、該案訴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其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明確上訴人探望孩子的權利如何行使。上訴人多次與被上訴人簡訊溝通要求看望孩子,也曾多次去被上訴人處看望孩子,被被上訴人拒之門外。為了減少因父母離異給孩子帶來的創傷,也避免雙方在孩子探望問題上的矛盾,應明確上訴人探望權的行使。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用700元過高,應承擔300元。如果改判孩子歸上訴人撫養,上訴人不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
被上訴人魯某辯稱:1、被答辯人在西安打工每月收入3000餘元,原審判決其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700元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本案實際情況。2、探望權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父母雙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另行起訴。不應由二審終審判決,否則就侵犯了答辯人的上訴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劉某甲與被上訴人魯某均同意離婚,原審判決雙方離婚正確,應予維持。由於雙方婚生子劉某乙年幼,原審判決孩子由被上訴人魯某撫養正確,應予維持。其主張對孩子的探望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雙方均系孩子劉某乙的監護人,其對孩子享有法定的探望權利。原審判決雖未涉判上訴人劉某某對孩子具體的探望方式和時間,並未剝奪上訴人對孩子探望權,且二審不宜改判,否則將剝奪了另一監護人被上訴人的上訴權。如果被上訴人不能積極配合上訴人行使探望權,雙方協商不成,可另案提起訴訟。涉及孩子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三項費用,其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原審判決上訴人劉某某每月支付雙方婚生子劉菁某的撫養費7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應予維持。其要求改判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之請求,不予支持。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團隊承辦案例
【案件基本情況】
Z先生與C女士原系夫妻,雙方在2008年進行登記結婚成為夫妻組建家庭,婚後於2012年生育一女小希,使二人感情更加升華,一家三口憧憬著更加幸福美滿的未來生活,但終抵不過柴米油鹽及養育孩子的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摩擦,使得雙方感情趨於破裂,最終C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Z先生表示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的事實後,作出判決:一、準予C女士與Z先生離婚;二、婚生女小希由C女士撫養,Z先生於每月五日前支付撫養費10000萬至小希年滿十八周歲止;三、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五、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後,Z先生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二項,改判婚生女小希由上訴人撫養,C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2、如婚生女小希的撫養權不能夠獲得改判的支持,請求法院明確Z先生的探視權,改判每周探視孩子兩天,即於每周五下午七點接走,周日晚上七點送回。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故C女士應協助Z先生探望小希,探望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可另行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本案離婚糾紛不予處理。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委託團隊起訴】
隨後,Z先生委託張律師團隊依法提起了探望權糾紛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並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同時提出了具體方案:原告每月探望孩子兩次,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周末進行探望,時間為周五下午X點接走,周日下午X點被告將孩子接回;寒暑假期間,由原告與孩子相處假期各一半的時間;每年春節及國慶長假期間,其中一個假期由原告與孩子相處,根據當年假期天數逗留時間最少為6天)。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庭審中,被告C女士同意原告行使探望權,但不同意Z先生的訴訟請求。認為Z先生的教育方法不利於孩子良好學習及生活習慣的養成。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與被告離婚後,婚生女小希由被告撫養,原告有探望的權利,被告自然有協助的義務。探視子女既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法定義務,又是其法定權利。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應以確保原告與婚生女小希穩定的父女感情交流,並有利於小希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學習、生活條件為原則,並由原、被告雙方互相予以配合。現原、被告在庭審中就寒、暑假的探望時間達成了合意,本院予以支持並確認。就原告要求的其他探望時間應由本院結合庭審的情況、具體案情與小希的學習、生活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法院裁判結果】
一、自本判決書生效後第二個月起,Z先生可每月探望小希兩次,時間為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具體探視時間為每周六上午X點從C女士處接走小希,周日下午X時送回C女士住處。
二、寒假期間Z先生可探視小希十天,具體探視時間為學校正式放假的第一天,Z先生至C女士住處將小希接走,第十天晚上X時將小希送回C女士住處;暑假期間Z先生可探視小希十五天,具體探視時間為學校正式放假的第一天上午X時,Z先生至C女士處將小希接走,第十五天晚上X時將小希送回C女士住處。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並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在雙方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其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就子女撫養權的確定的基本原則是: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這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對於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一般是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議處理;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進行判決。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要一併解決子女撫養和探望的問題。但是,如果在離婚訴訟中對於探望權的實現即具體的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均沒有做明確的約定,法院判決中對該問題沒有處理,怎麼辦?作為專業婚家律師告訴您,不用擔心,這並不是沒有辦法解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且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父母雙方的現狀,具體案情,子女的年齡、學習情況、生活情況等綜合性因素進行判決。
【地方審判】
各地高院針對這一問題,也提出了一些處理參考意見和指南:
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 八、【離婚後探望權的確定與中止】
離婚時對行使探望權方式與內容未予以明確,離婚後發生爭議的,可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對行使探望權內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確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7、當事人離婚時,位置就撫養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對子女的探望權利,離婚後,該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行使探望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5、離婚時不直接服用子女的父或母未經訴訟判定對子女探望權利的,現以直接服用子女的一方不讓其探望或不協助探望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江蘇省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19、離婚案件中應否對探望權問題一併處理?對探望權的裁判應當如何表述?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未主張探望權的,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告知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的,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探望權問題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對探望權的裁判應當明確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期限、方式、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