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違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要求庭審過程中的訊問、詢問、發問、舉證、質證以及辯論、陳述等都必須以言詞的形式進行。律師作為職業法律人,出席法庭時,既應當遵守法庭規則,更應當遵循證據規則。律師在法庭上發表意見,不僅是律師的權利,也是律師的義務。如果律師在法庭上都保持沉默,則失去了開庭審理的意義與價值。
二、有違職責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律師應當以提出「材料和意見」的方式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為了保障律師發表意見的職責履行,律師法第37條還規定了「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律師在庭審中發表意見是其職責要求。
三、不利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裁判
法官中立、控辯平等對抗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而這種對抗正是通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言詞辯論實現。如果律師在法庭上沉默,不發表任何意見,控辯雙方也就無法形成對抗,這不僅導致控辯平等的現代訴訟價值難以實現,而且不利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以便在「兼聽則明」的前提下作出公正裁判。
四、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聘請律師的目的就是利用律師的法律專業知識為自己服務,如果律師在法庭上不發表意見,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意義何在?由於法官在訴訟中是中立的、消極的,為了充分維護委託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律師理應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使法官能夠清楚地知道本方的意見,從而爭取法官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裁判。
五、不是辯護的上策,也不利於律師事業的發展
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律師應當有更多的責任擔當,應當有更多的作為。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治中國建成是多元合力的結果,律師作為中國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一元,需要貢獻自己的力量和智慧,須知,律師在法庭上沉默不是明智之舉,「沉默」建設不出法治中國。
作者:冀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