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錦屏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此案系該院辦理的首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2020年7月份,劉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是用於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身辦理的工商銀行卡和電話卡各一張,連同銀行卡U盾和身份證照出售給他人,獲款人民幣480元。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劉某某的銀行卡被犯罪販子用於實施網絡詐騙,2020年7月15日至9月2日,劉某某出售的銀行卡共計流入資金4197146元,並已全部轉出。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近年來網絡犯罪呈高發態勢,多數網絡犯罪均需使用銀行帳戶進行資金結算,因此購買銀行帳戶成為網絡犯罪分子規避自身風險的方式。為此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應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切勿貪圖一時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等與他人,否則不但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而且還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劉某某的下場就是最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