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出售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獲罪,已有多人被抓判刑!

2020-12-15 舟山網警巡查執法

不少人被騙後在後臺留言:我知道騙子使用的電話號碼和銀行卡,這些都是實名的,警察為什麼抓不到騙子?

的確,這兩年通訊、金融行業的實名制都落實得不錯,騙子用的也都是實名制的電話卡和銀行卡(簡稱「兩卡」),但是你要知道,沒有一個騙子會傻到用自己名下的兩卡,基本都是購買其他人實名註冊過的兩卡來使用。所以,這就催生了龐大的黑灰產業——實名辦完電話卡、銀行卡後出售牟利

然而,這種情況馬上就有所改變了,從近期披露的一些案件來看,國家已經開始對買賣電話卡、銀行卡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四個真實案例

1.出售電話卡被刑事拘留。

廣西南寧警方官方微信公眾號前天發布了兩個案例:

一個是22歲的黃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5張手機卡,然後賣給了騙子,只賺了720元。但騙子用這些手機卡搞機票退款詐騙,騙了6萬元。最後黃某被刑事拘留。

另一個是24歲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7張手機卡賣給賓陽「QQ仔」,並且提供「售後服務」。什麼售後服務呢?就是當電話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後,就去營業廳幫騙子換卡,前後累計達30餘次,每次100元酬勞不到,一共賺了3000元。但是騙子卻用這些電話卡詐騙了150餘萬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警方抓獲

2.辦理銀行卡準備出售被判刑9個月。

二弟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了一個浙江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書((2018)浙0702刑初915號),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意義。

臺灣人侯博元、劉昱祈兩人組織其他四個臺灣人飛到金華市,入住豪華大酒店,還每人給2萬臺幣酬勞。要這四個人做什麼呢?就是到金華市各大銀行開辦銀行卡,並一律開通網銀、辦理U盾,以做生意為名把轉帳金額設置為最大。他們一共辦理了10張銀行卡準備帶回臺灣給其他騙子用,沒想到卻被抓獲。

雖然四個辦卡人辦理的銀行卡還沒有出售,但是這是有組織的開辦銀行卡行為,開卡人也知道辦完卡就要賣給騙子,所以,都被判刑了。四個辦卡人全部被判刑九個月,候博元、劉昱祈兩個組織者被判刑一年兩個月。

3.收購銀行卡被判刑1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也有一個經典案例。

被告人江添洪通過網絡收購了其他人實名辦理的19張銀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碼、電話卡(俗稱四件套),然後賣給了搞詐騙、網賭的嫌疑人。結果,越秀區有個群眾被騙了4000塊錢,全部轉到了他收購的其中一張銀行卡裡。最後,被告人江添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1年。

4.運送他人銀行卡被判刑3年。

中國裁判網今年發布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書。

林某從香港經福田口岸入境深圳時,被發現身上帶有134張銀行卡和兩臺POS機,其中132張是他人實名辦理的銀行卡。後來,法院以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數量巨大為由,對林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他們犯了什麼罪?

以上四個案例,是二弟從已經掌握的上百個案例中精選出來的,有一定的代表性。從以上案例來看,無論是辦理銀行卡、還是電話卡,只要用於出售,都屬於犯罪,而由於銀行卡的特殊性,收購、運送等行為也屬於犯罪。

以上行為犯了什麼罪呢?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一個和第二個案例中,無論是辦理電話卡的黃某、李某,還是辦理銀行卡的6個臺灣人,他們實名辦卡的目的都是為了出售,而且是明知道購買的人是為了搞詐騙等非法活動的前提下還去出售。說白了,騙子詐騙時需要實名的電話卡和銀行卡,而這些人滿足了騙子的需求,幫忙騙子完成了詐騙。所以觸犯了《刑法》第287條第二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今年11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對該條罪名又進行了司法解釋(詳請閱讀「兩高《解釋》令網際網路江湖聞風喪膽,如果讀不懂這個新規,一不小心就犯罪了」),囊括的違法行為更加廣泛,只要是在騙子成功詐騙中起到幫助、協助作用的,都可以按這條罪名來進行處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定,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而第三和第四個案例中,被告人不管是收購還是運送,這些信用卡(銀行卡)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銀行卡)還被用於犯罪,因此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判處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且從相關判例中我們發現,雖然觸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實際案件中,銀行卡也是被視作信用卡來看待的。因此,無論收購、運送的是銀行卡還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這個罪名進行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兩點忠告

1.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各類詐騙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已經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今年以來,國家又密集出臺了很多司法解釋,進一步堵塞了之前的法律漏洞,可以預見,將會有更多出售電話卡、銀行卡的人被抓獲判刑。

因此,希望每個人都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將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給其他人使用,你可能只賣了幾十塊、幾百塊錢,但卻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幾萬、幾十萬乃至成百上千萬的損失,而且因為是你實名辦的卡,警方可以輕鬆確定你的身份並將你抓獲,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請各地公檢法部門大膽執法、公正司法。

從各地的判例來看,實名辦理電話卡、銀行卡並出售,以及收購、運送信用卡(銀行卡)的行為都有成功的判例。凡是願意出售自己實名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的,都知道別人是用來搞搞震的,他們出售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快錢。

因此,各地公安機關千萬不要被嫌疑人「鱷魚的眼淚」所感動,抓到人後要一問到底,查清事實。同時希望各地檢法部門,充分認識到這類犯罪在實施詐騙中起到的關鍵作用,按照各地已有的判例,大膽、公正司法。通過司法的力量,整肅當前部分地方「不勞而獲」的社會風氣,這必將對壓發全社會的詐騙警情大有裨益。

特別鳴謝:廣西賓陽警方

判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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