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7月23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從公安部和外匯局等機關公布的涉賭典型案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案例、協會舉報調查案例中,梳理總結了金融領域典型涉賭案例的六大類型:
一、個人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被用於為賭博網站收款
核心提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9〕 85號)規定,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個人參與「跑分」項目,本質就是出租、出借帳戶,存在資金損失、個人信息洩露甚至涉嫌幫助犯罪等風險。
案例1:出租出借收款碼被用於為賭博網站收款被處罰
2020年3月,李某看到「30元一天」的租借微信收款碼信息,被網絡兼職賺佣金的利益誘惑,按照要求在「跑分平臺」上傳了自己的收款碼並繳納保證金,後「跑分平臺」將小李的收款二維碼提供給賭博網站使用。最終,該「跑分」平臺被公安機關查獲,李某因屬於詐騙罪共犯,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2:向犯罪分子出售銀行卡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7月,一男子在某中學門口求購銀行卡,洪某向其出售銀行卡7張,非法獲利3500元。之後,該男子因將銀行卡用於收取和轉移賭資被追究刑事責任,洪某也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銀行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個人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到境外參賭
核心提示: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3:通過地下錢莊買賣外匯用於賭博被處罰
2018年2月至5月,錢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8筆折合48.8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1.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三、犯罪團夥向境外賭博網站轉賣銀行卡和帳戶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向境外賭博網站轉賣銀行卡和帳戶,涉嫌為賭博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犯罪團夥收購企業銀行帳戶為賭博網站和詐騙活動提供資金服務被抓獲
2020年1月,人民銀行監測發現,王某在銀行的開戶行為和交易活動存在異常,經分析研判後,追查出買賣帳戶團夥趙某陽等44人分別通過註冊不同企業,在銀行開立155個企業帳戶,這些對公帳戶被用於為境外賭博網站和詐騙活動收款。公安機關根據人民銀行移交的線索,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15人。
案例5:犯罪團夥收購銀行卡和支付帳戶收款碼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服務被採取刑事措施
自2019年開始,李某軍多次以有償方式向親朋好友借用支付寶和微信收款二維碼,並將其提供給境外賭博網站用於轉帳。2020年後,李某軍又向親朋好友收購成套銀行卡(包括:銀行卡、U盾、手機電話卡),並轉賣給境外不法分子。經調查,李某軍還發展了6名下線開展上述非法活動。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四、非法「四方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服務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6:非法「四方平臺」利用銀行帳戶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被採取刑事措施
2019年1月,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用購買的40餘個空殼公司,申請開通了400餘個支付帳戶,及近20個員工個人帳戶,為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收付通道並收取手續費,三個月非法資金流入額度達34億元人民幣,最終被廣東省公安廳偵破,並被採取刑事措施。
案例7:非法「四方平臺」通過話費充值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被抓獲
2019年9月,某非法「四方平臺」公司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將賭博資金交易包裝成話費充值等正常交易訂單完成資金轉移,涉案賭資高達26億元。後被廣州市公安局破獲,相關人員被採取刑事措施。
案例8:非法「四方平臺」通過二維碼為賭博網站提供收款服務被抓獲
2019年以來,劉某等8人先後搭建錢多多、錢寶等多個非法支付平臺用於幫助境外賭博網站收款結算,每天收款流水達100餘萬元。2020年2月,劉某等人被山東棗莊市公安局抓獲,涉案金額超10億元,涉及的10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採取刑事措施。
五、銀行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服務
核心提示:根據《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從事收單業務,要嚴格按照「誰開戶(卡)誰負責」、「誰的用戶(商戶)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客戶(商戶)管理的主體責任,因履職不到位導致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的,將被嚴厲追責。
案例9:商業銀行違規為賭博網站提供條碼支付服務被處罰
2020年6月,某銀行因交易風險監測機制不健全,直接或間接為賭博等非法交易平臺提供條碼支付服務等違規行為被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20多萬元。
案例10:支付機構因特約商戶將網絡支付接口轉接賭博網站被處罰
2018年8月,某支付機構因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對境內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導致其特約商戶利用其支付渠道為賭博平臺提供支付通道,被人民銀行處以4千多萬元罰款;2019年4月,某支付機構因對網絡支付接口監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特約商戶將網絡支付接口轉賣或挪用至賭博等非法網站而被人民銀行警告,並處罰款13萬多元。
六、犯罪分子將POS機移到境外為賭場套現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利用POS機為參賭人員套現,涉嫌非法經營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1:個人將POS機移到境外賭場用於為參賭人員套現被採取刑事措施
2015年7月至10月,黃某以自己和妻子的名義在西安以及長春等地申請兩臺POS刷卡機,利用技術手段將禁止在境外使用的POS機移至澳門賭場,為到澳門賭博的內地遊客虛構交易刷卡套取現金3100多萬元。2017年4月,黃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