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2月23日訊(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 通訊員 汪曉燕 韓爽)兼職日賺800元,只需要辦銀行卡交出來就行;借微信二維碼給他人收款,就能躺在家裡收「好處」,這些看上去輕鬆來錢的方法都可能是違法犯罪。
近日,嶽陽華容法院、邵陽洞口法院都判決了這類打著「兼職」幌子,實則幫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因為一些小利,付出巨大代價。法官提醒,銀行卡、網絡支付帳戶、手機卡不能借出,很可能涉嫌犯罪。
兼職日賺800,收了一回錢獲刑一年多
林某是福建人,今年三十出頭,今年3月,在家許久沒工作的林某在QQ群看到了別人發布的兼職信息,對方稱只需要提供銀行帳戶、支付寶帳戶讓別人進行比特幣交易,每天報酬800元。
每天800元,自己還不用花時間,林某馬上去銀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並將辦理的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了指定的人李某。
林某還有兩位交情深厚的朋友郭某和劉某,林某將這起「好事」告訴了他倆,而他倆也馬上辦理了銀行卡,還在林某的帶領下,跟李某見面,把銀行卡交給了對方。
3月18日,家住嶽陽華容的小王在某借貸軟體上被客服騙走了8.8萬元,而其中8千元被轉入林某的帳戶。林某什麼都不用幹,得到了800元的報酬。隔天,另外兩人因不同原因被騙幾萬元,這些錢中的一部分轉入了郭某、劉某的帳戶,郭某分得800元,劉某分到了900元。
做著每天賺800的美夢時,3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跟他們接頭的李某同樣被逮捕。
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帳號予以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林某、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林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郭某、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借」給別人收款碼賺了3千,獲刑還處罰金6萬
2019年1月,工作沒著落的衡陽人周某加入了找兼職工作的QQ群,聯繫上其中一個提供兼職工作的人「七哥」。「七哥」要他「借出」微信二維碼用來收款,事後給他百分之三的感謝費。周某正為缺生活費發愁,立馬答應了。
發出微信二維碼後的當天,周某收到了十來筆不同人發來轉帳,共計五、六百元,而周某收錢後,再把錢轉給「七哥」發來的二維碼上,「七哥」每次發來的二維碼都不一樣。
第二天,周某總共收到了四、五千元,此後陸陸續續有轉帳,有時一個月沒有,有時一個月有幾萬元。2019年4月,周某的微信被被系統提示違規、被封號,並有人留言「騙子」,無法繼續轉帳。而此時「七哥」稱,不能總是用一個二維碼收款,要他找其他人的微信。周某找到了自己學弟,承諾給他百分之二的感謝費。此後,學弟也找到自己其他同學……
幾個月時間裡,周某的微信總計收款近6萬元,而周某的學弟及學弟的同學們微信收款累計16萬多元。周某因此收了3000多元「好處費」,學弟也得了2千多元。而這些錢,都是他人被各種名義上當受騙轉帳過來的。
此後,周某被抓獲歸案,周某賠償了1.3萬元給其中一位受害者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為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結算渠道並轉移犯罪所得,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周某在家平時表現較好,再犯罪風險一般,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法官說法:借出帳戶可能被法律嚴懲
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帳戶(卡)、手機卡的行為不僅對個人身份信息、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以此獲利的行為更可能涉嫌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面臨法律懲戒。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被眼前的蠅頭小利迷惑了雙眼。同時,也敦促已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帳戶(卡)、手機卡的人員,主動到銀行、通訊運營網點註銷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