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 南安218人被懲戒

2020-09-11 泉州網

近日,南安市公安局對外公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泉州市公安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泉州中心支行,對南安市公安局上報的218名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

泉州網9月11日訊 (記者 陳靈 黃耿煌 通訊員 蔡耀宗)近日,南安市公安局對外公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泉州市公安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泉州中心支行,對南安市公安局上報的218名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此次公布的218名受懲戒人員,是南安市根據《通知》首次向社會公開公布。

租售銀行卡 多人被查處

8月25日14時許,某銀行工作人員舉報,有一名年輕男子辦理銀行卡解凍業務,經查詢發現,該卡有多筆大額資金轉入轉出。銀行工作人員詢問這些資金情況時,他言辭吞吐、不能說清楚資金來源去向,且情緒激動。工作人員初步判斷該銀行卡可能涉嫌電信詐騙犯罪,於是一邊安撫男子,一邊報警。

南安市公安局反詐專業隊的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男子帶回公安機關開展調查。經審訊,28歲的黃某交代:聽說賣銀行卡一套可獲上千元,他覺得有利可圖,就從去年10月至今多次辦理個人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他知道銀行卡有可能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心存僥倖,覺得不是自己在使用,就沒有責任。當他發現該卡被凍結時,心想解凍後註銷了就沒事。經查,黃某不僅自己賣銀行卡,還幫27歲的朋友陳某賣銀行卡。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陳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無獨有偶,8月26日16時,金淘派出所接轄區某銀行報案稱,一名叫俞某的男子銀行帳戶交易異常。據了解,今年4月29日至5月5日,其帳戶日均交易150筆,金額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且2018年至今此卡已補辦4次。經初步訊問,34歲的俞某交代,從2019年6月至7月,他出租自己名下的9張銀行卡給在逃人員黃某,獲利1萬餘元;因網上賭博,俞某今年3月至4月將銀行卡抵賭債2次,每次1200元;今年6月至8月,俞某欲到廣東三家銀行辦卡販賣,因被銀行懷疑辦卡目的,辦理不成功。目前,犯罪嫌疑人俞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創新信用懲戒舉措 涉嫌犯罪將判刑

民警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危害巨大,極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於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凡是經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個人銀行帳戶、企業對公帳戶的單位或個人,公安機關將聯合人民銀行對相關人員實施懲戒措施。請廣大市民務必妥善保管個人銀行卡,切莫因貪圖小利而陷自己於不利局面。

民警介紹,懲戒措施包括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錄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嚴管帳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非法買賣個人銀行帳戶和企業對公帳戶的,除將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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