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爭奪戰對於即將面對父母離異的孩子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資料圖
法治周末記者 宋媛媛
5月30日上午,在兒童節到來前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進行通報,發布典型案例,呼籲全社會的父母,在遇到情感變故和感情危機時,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公開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不斷攀升,尤其近兩年,離婚呈低齡化趨勢,70後和80後人群逐漸成為「離婚主力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糾紛也隨之成為離婚案件的焦點之一。離婚雙方常因為情感對立而將對方視若仇敵,劍拔弩張地展開「奪孩兒大戰」。這對於即將面對父母離異的孩子來說是雪上加霜,嚴重的甚至會給他們的心理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因此,從關愛孩子幸福和成長的角度來看,「子女爭奪戰」無贏家。
離婚率逐年走高,孩子何去何從
男孩說:「媽媽,我不想跟你和妹妹分開。」
女孩說:「媽媽,我想和哥哥玩。」
這一幕出現在法院宣判之後,母子、兄妹之間難捨難分。這起案件因孩子父親的明星身份受而受到多方關注。據多家媒體公開報導,去年6月份,影星王某某和馬某離婚案二審判決有了結果,王某某最終贏得了兒子的撫養權。但是王某某由於平時工作繁忙,沒能抽出更多時間的陪伴子女,以至於兒子情感較為傾向馬某一方。
近年來,在眾多離婚案件中,為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開啟「爭奪戰」屢見不鮮:影星黃某和黃某某2014年離婚,一歲多的女兒由黃某撫養,但時隔不久,雙方就開啟了「奪孩大戰」,互相指責對方藏匿孩子;2016年,離婚的歌星何某和赫某某也因為探視權一度爭得不可開交,赫某某抱怨何某違背允諾,甚至曾連續5個月不讓其見到孩子……
「妻離子散」「奪孩大戰」並非明星獨有,隨著人們的婚姻家庭觀發生變化,離婚案件所佔比重逐年上升。
民政部網站公布的《2017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當年我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37.4萬對,比上年增長5.2%。
「70後和80後是離婚主力軍,離婚人群成年輕化態勢」「涉及未成年子女離婚糾紛逐年增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發布的《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白皮書》顯示,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該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443件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80後的有326人,70後294人,60後136人,50後75人,部分地區涉未成年子女離婚糾紛案件佔比高達70%以上。
黃驊市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調研報告》顯示,從2014年至2017年,判決離婚的1979件案件中,涉及子女撫養的案件佔總數的75.09%。
據《現代快報》報導,一對離異夫妻多次打官司爭奪兒子的撫養權,以至於孩子在10年間4次被變更撫養權。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父母離婚後不斷爭搶孩子的行為,不但給孩子造成負罪感和不穩定感,甚至會讓他們在成長過程中難以很好地信任他人。
應以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為原則
「當婚姻走向了盡頭,父母雙方應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將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原則放在首位。」在西城法院的新聞通報會上,民二庭法官張爽說。
「撫養歸屬問題一般按照兒童年齡劃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方生活為原則。但實踐中並非絕對。」據張爽介紹,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在監獄服刑,再或者有嚴重的虐待和遺棄子女的情形,都可能導致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判歸父親撫養。此外,雙方協商一致子女隨父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可以確定子女由父方撫養。
「對於兩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按照法律規定,應根據雙方生活條件選擇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成長的一方,但有時候經濟條件並不是決定性因素。」張爽指出。
在西城法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名校博士畢業的趙先生事業有成,名下資產過億元,妻子劉女士任小學教師,兩人婚後育有一女。趙先生因工作繁忙,缺乏對女兒的陪伴,劉女士業餘時間基本都在陪伴女兒。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後,劉女士起訴離婚,並要求由自己撫養8歲的女兒。趙先生同意離婚,也要求撫養女兒,還稱自己的收入、學歷均高於劉女士,能夠給予女兒更好的物質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在工作、學歷較劉女士雖有明顯優勢,但其陪伴女兒時間少,且劉女士的工資收入水平加上趙先生承擔的撫養費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於產生過大落差,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劉女士。
「對於10周歲以上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楊桂林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年齡10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對撫養權歸屬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時,法院也可以把單獨詢問子女關於隨誰生活的意見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近年來,在離婚雙方的子女爭奪戰中出現了一些怪招。「夫妻一方在準備離婚前將子女隱匿,拒絕另外一方探望,造成子女隨一方生活較長的事實以便於爭取撫養權的現象。」楊桂林法官介紹,對於此類情況,雖然需要考慮子女隨一方生活的時間,但如果發現此行為是人為因素刻意為之,即便形成事實,也不是決定因素。
這種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惡意隱匿子女的,很可能將失去子女的撫養權。
撫養費之外的費用應否分擔
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但費用判定標準如何,又應包含哪些花費?家長是否要為孩子課外補習、興趣班「買單」?
西城區法院公布的一則典型案例顯示,趙先生和馬女士結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導致分居,分居期間兒子由馬女士照顧。兒子小學3年級時,馬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兒子由自己撫養,並列出多條課外興趣培訓班的報班計劃和收費明細,要求趙某共同分擔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萬元。
趙先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由母親撫養,但對培訓班和撫養費帳單提出異議。他表示自己雖然在金融企業上班,月均收入不足2萬元,無法滿足馬女士開出的5萬元高價。最終,法院未支持馬女士的要求。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律義務,但義務也是相對的、有界限的。」張爽表示,法律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撫養費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費用,一般是計算非直接撫養方最近一年的固定收入總數,按照該總數計算每月的平均數,然後以此平均數為基數,按照20%至30%的浮動比例來判定。「但對於過高、超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實際負擔能力的支出,法院不應支持。」
張爽指出,「撫養費是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的合理花費,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醫院的相關花費。此案中,課外培訓班的費用不屬於公立教育範疇,屬於自願開支,其花費應當由父母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為子女合理計算,需要父母共同商議決定。馬女士主張的撫養費數額包含了未經趙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訓班的開支,超出了趙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超出一般規定來負擔相應費用。」張爽介紹,我國法律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支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但是18周歲以上的子女如果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應當繼續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張爽指出,對於這類子女,法律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首先要求父母有給付能力,其次支付的是必要的撫養費,而不是子女的全部生活開支都歸父母承擔。其次,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情況,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也需要負擔,但不包括大學、大專、職高此類非義務教育。
「在涉子女撫養問題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解決問題還是要靠父母雙方的努力和責任承擔。」張爽法官建議父母們,在決定離婚時儘量理性協商選擇和平的分手方式,即使離婚後雙方也依然要保持對子女的關愛,保障孩子的撫養費用和未直接撫養方的探視權。
責編: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