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受傷之後,總是急於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希望用人單位儘快賠償損失,以便可以支付高昂的醫藥費、鑑定費等。但事後又發覺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往往不足以支撐全部治療,這時候就需要明確的計算標準,幫助勞動者或其家屬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用人單位全額給付相應款項。
安徽思文律師事務所肖軍律師以案說法
孫某系A公司某車間的工作人員,其在工作時因更換機拋砂輪,不慎被捲入砂輪中受傷,後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00天。經診斷為,右上肢毀損傷並腋動脈破裂,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住院期間,A公司支付孫某一部分醫療費用。後孫某傷情經當地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並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五級傷殘,三級護理。A公司僅支付部分醫療費82300元,此後未支付任何補償,孫某向當地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A公司終止勞動關係,由其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資50000元,停工留薪期間及傷殘鑑定後護理費25000元,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00000元。A公司認為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應該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00元/月,而非護理人員本人收入計算。仲裁庭認為該標準可以參照適用民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最終雙方達成共識,和解結案。
肖軍律師解析
本案的關鍵點有兩點,分兩個時間段。
第一,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用,這期間勞動關係依舊存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是按照何種標準,所以單位負擔的只是最低工資標準還是按護理人員本人的收入標準,這之間就有可調幅度。就職工而言當然希望按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畢竟很多都不是請護工,而是自己的親人放下工作來照顧自己,那麼相應的用人單位應該負擔這部分損失。但是對於單位而言,即使認定為工傷,單位也沒有強行性義務在護理方面按照最高標準支付護理費。這一部分的費用雙方協商一致是最好的。但也有案例中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員按照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主要由於護工人員的職業有個體工商戶、農民、白領等,很難操作,以該標準計算,與在崗勞動者的勞動產出價值基本相當。
肖軍律師補充
第二,評定傷殘等級之後的護理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1款的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又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為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可以根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規定,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