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新社保公積金政策。
在用工管理當中,我們經常聽到幾個詞,或者說是幾個概念,聽起來非常的類似,但究竟是什麼,很多HR搞不清。一個概念叫「停薪留職」,第二個概念叫「停工留薪期」,第三個概念叫「醫療期」。看似有些相似,但實質上到底是什麼東西呢?
停薪留職,指的是停止發放薪酬,但是保留原來的職務,是一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離我們很久遠的一個名詞,現在幾乎已經絕跡了,單位不能對員工再進行停薪留職。那麼停工留薪期和醫療期呢?很多HR小夥伴兒容易搞混。其實在法律上,它們的判斷標準非常的清晰。
什麼是醫療期?他一定針對的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也就是說不是工傷,是員工自身疾病引起的一些不能工作期間單位應該支付相應的待遇,這個叫醫療期。但是如果是因為工傷導致的看病就醫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在法律上把它叫做停工留薪期。雖然都是因為員工身體需要看病而休息的期間,但是兩個概念搞得清,才能決定兩個期間的很多勞動保障指標。因為兩者的差別是非常大的。醫療期,因為員工是自身疾病,拿到的待遇也不多。多少錢呢?各地都有自己不同的規定,比如說,全國絕大多數地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待遇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以北京為例,2000的80%是1600元。
但是停工留薪期,前面我們說了不一樣,因為他是從業人員因為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一個期限。因為是跟工作有關導致身體的原因,這個時候的待遇就完全不一樣了,為什麼呢?因為是工作原因,應該享受一個特殊的保障,所以停工留薪期跟醫療期在待遇標準,在具體的期限,在判斷準則上都有很大的差別。停工留薪期究竟是多長時間?我們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不超過12個月,經過特殊的批准和延長,最多不超過24個月,這是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但是醫療期是3到24個月的期限,根據本人的工齡和社會工齡來進行判定,二者的判斷標準是非常不一樣的。那麼具體到停工留薪期究竟是多長時間,其實在實際當中操作標準還真的有不同,這可能也歸結於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表述有歧義,或者說理解上會有大不同的。
我們總結了一下全國各地關於停工留薪期確定期限的一些辦法,大概有四種標準,第一種是截止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這個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如果員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做出來了,截止到勞動能力鑑定作出之前都是停工留薪期。所以,及時催促員工去做勞動能力鑑定,是縮短或者明確停工留薪期很重要的一個判斷標準。第二種是以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為準。醫療機構能出休假證明,我們就讓他停工留薪期繼續延長。第三種是依照當地發布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很多地方都有一個停工留薪期目錄,根據不同的傷情,對應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第四種是根據工傷職工醫療終結鑑定結論來確定,是醫療中介的鑑定。四種辦法在各地都有差別,我們見到比較多的是前兩種。
以北京地區為例,因為北京地區有一個停工留薪期目錄。所以基本上企業可以根據員工提交的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來確定職工工傷的停工留薪期,當然要求單位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如果本人有意見,單位也可以去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申請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確認。這是在北京地區,基本上是以目錄加上特殊情況下的申請確認為標準。那麼在上海地區呢,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則上為就醫的記錄或者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但同時也有例外情況,勞動者自願放棄病假單或者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休息時間,回到單位工作了,那麼可以勞動者回到單位正常工作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傷殘鑑定的等級即結論,作出之日早於就醫記錄,或者是病情證明單當中記載的醫療期,或者是休息期結束之日的,應當以勞動能力鑑定作出之日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兩者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這是關於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確認。
那麼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發放呢?我們前面說過了,醫療期是最低工資的80%,而停工留薪期這個差別就大了,法律的一個標誌性的表述是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什麼意思呢?員工不上班,但是享受著和上班一樣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且企業要按月進行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和按月支付,是整個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發放的一個重要原則。所以在很多單位給付員工的工傷待遇當中,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因為不由社保來發放,而是由單位來承擔,會成為一個比較大爭議的訴求,為什麼?因為標準高。實踐當中,很多單位用醫療期的工資、用病假工資,那麼明顯跟這個規定都是不符的。那麼什麼叫原工資待遇不變呢?在實踐當中我們經常用到的一個判斷標準,是工傷人員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如果他受傷,工作不滿12個月,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之和作為一個平均為基數進行計算。對於工資結構相對比較簡單,或者是固定的單位,這樣的一個判斷標準是足以了。在實踐當中,我們也經常遇到挑戰,比如說工資結構當中有加班費,那麼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算在原薪酬福利待遇不變這個平均數兒裡邊呢?那麼各地的操作也有不同,上海為例,上海認為停工履行期間的待遇是不包含加班費的,甚至上海地方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也都不包含加班費。但是在全國的大部分地區認為應當包含全部收入,如果有加班的也應當包含。當然,這也是大部分地區的觀點,在實踐當中可能也會有差別,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那麼清楚,對什麼叫原待遇解釋不是那麼清晰,只是一個大部分地方的操作。
所以,了解什麼是停工留薪期,幾個期限的區別,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解決工傷待遇難題非常重要的一個判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