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憲法隻字不提民主?
為什麼《獨立宣言》的籤署人說: 高喊民主的都是瘋狗?
什麼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質是禁止人民直接參與治理國家?
美國制憲人:我們從不承認是民主政體,共和是我們的,民主才是你們的。
有不少人以為,民主就是一切權利歸於全民大眾並由他們決定一切。但這其實是一種極端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其結果將導致政府無法運轉,國家陷入混亂。為防止這一局面發生,美國的立國先賢們苦思冥想所制定的憲法,找到了限制民主泛濫的方法——
《美國憲法》隻字不提民主;
美國實行共和政體,堅決摒棄民主政體;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目的不是加強民主,而是為了限制立法會、議會至高無上的民主權利。政府實行總統負責制,總統有權擱置立法提案,有權解散國會,再怎麼體現民意的立法,若沒有與總統達成一致也無法通過。
依照美國憲法,總統並非由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各州的「選舉人團」間接選舉
美國《獨立宣言》籤名人拉什說:「民主是惡魔之最,高喊民主的都是瘋狗。」
亞當斯指出:「以往所有時代的經歷表明,民主最不穩定、最波動、最短命。」「記住,民主從不久長。它很快就浪費、消耗和謀殺自己。以前從未有民主不自殺掉的」,「民主很快就會倒退到獨裁。」
麥迪遜說:「民主是由一副由動亂和爭鬥組成的眼鏡,從來與個人安全,或者財產權相左,通常在暴亂中短命。」
執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費雪道:「民主是包藏著毀滅其自身的燃燒物的火山,其必將噴發並造成毀滅。民主的已知傾向是將野心勃勃的號召和愚昧無知的信念當成自由來泛濫。」
為防止「多數人的暴政」,版圖小、人口少的州仍可獲得相當數量的選舉人票
《美國憲法》籤字人和執筆人之一莫裡斯說:「我們見識過民主終結時的喧鬧。無論何處,民主都以獨裁為歸宿。」
漢密爾頓更直接指出:「民主是一種疾病。」
美國開國元勳們對民主的深惡痛絕,是《美國憲法》隻字不提民主,反而明確宣示美國是共和政體(presentive republic)的原因。據載,歷時3個月的美國立憲大會結束時,一位女士當眾問富蘭克林:「博士,你們為我們設立的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富蘭克林毫不遲疑地答道:「是共和制,如果你們能保持的話。」
美國先賢們密商三個月,費盡心機創建的「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精英共和政體,目標是一防暴民民主,二防個人獨裁,三防制度腐敗。迄今為止的實踐表明,他們的制度設計是卓有成效的。
為保證「賢能政治」,早期美國的選舉權與財產數量掛鈎
一
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禁止人民直接治理國家
這是美國國父們在介紹美國政體時所強調的。美國的政體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確保「行政部門敢於有力量、有決心按照自己意見行事的地位」,而不是按照民意來施政; 政府不但要服務於人民,還要有能力教育和馴化人民;人民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不允許民意幹擾政府的施政。
美國的國父們對待民意的態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們直言不諱地指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胡說人民在任何時候都是賢明的,都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的。但人民從自己的經驗知道自己是會犯錯誤的;因為人民終日受那些別有用心的寄生蟲和野心家、馬屁精的欺騙、蠱惑、蒙蔽。要說人民在經常受到這樣一些幹擾的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犯錯誤,勿寧說這是個徹頭徹尾的神話。」
「當美國人民的意向同他們本身利益出現差異的情況下,行政部門的職責應該是堅決抵制這種一時的誤會,這種作法能使美國人民免遭其本身錯誤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希特勒的演說極具煽惑力
不允許民意幹擾政府的施政的一個最重要的措施就是美國憲法只賦予人民間接選舉總統(先選出選舉團,再由選舉團選出總統)的權力,沒有罷免總統的權力。
二
美國國父們認為
「民主」是罪孽之源
在今天的人看來,「民主」與「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制憲會議期間,代表們卻非常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確保人民能夠參與治理國家.
共和:共和是國家禁止權力的世襲.
為何美國的國父們會如此強調民主與共和的區別? 這是因為在當時,依照《民主邦聯條約》建立起來的高度民主的邦聯政體已經接近崩潰的邊緣,各種動亂勢力都打著民主旗號來發動動亂。
在制憲會議上,代表們總是把擬議中的美國政府稱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卻從未提到「民主政府」或類似字樣。這是為什麼? 制憲會議的一個背景就是——謝斯起義,起義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號,在當時的上流社會裡,「民主」這個詞充滿暴力色彩,所以制憲會議代表中有很多人對民主沒有好感。
建國初期的羅德島曾以「人民的名義」多次抗稅
制憲會議主要的活躍分子之一漢密爾頓就大聲撻伐民主的罪孽; 還強調「對群眾的要求讓步,就證明參議院還是不穩,這是因為對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蠻橫估計不足」。
謝爾曼代表說人民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誤導。格裡代表更是炮轟民主:「我們所經歷過的罪過,都是源於民主。人民並不缺乏德行,但總是受到假裝愛國的人蠱惑。」麻薩諸塞州的經歷證明,野心家精心炮製出各種虛假信息,到處傳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誤導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說些最作孽的話,這些虛假信息又無人可以當場揭穿。人民甚至認為要把公務員都餓死才是「民主」。就連最傾向民主的喬治.梅森代表也承認,「我們過去是太民主了。」
美國憲法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代表指出,「政府若採取民主的形式,與生俱來的就是麻煩和不方便,人們之所以遣責民主,原因就在這裡」。德高望重的班傑明.富蘭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認,「我們都遭受過民主帶來的迫害和不公正……」要想指望這樣一群對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國國父們能制訂出一部保障人民參與治理國家的新憲法,是絕對不可能的。
議會是國家機器中的民主機關,是一個國家裡的與人民聯繫最緊密的機關。
為了限制議會專權,美國仿照英國的上下議院,設置了參眾兩院的代議制機構
美國國父們對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們對議會自然也不可能有什麼好感:「在議會中,議員們有時似乎自以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對來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對,就暴露出不耐和厭煩的病態;好像不論是行政或司法部門只要行使其權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
國父們對議會的反感和排斥可見一斑,所以他們絕對不願意建立一個由議會主導的政體,而是要建立一個行政主導型的政體。
首先就是要削弱議會的權力。國父採取的第一個措施是,分割立法權,以牽制更受大眾控制和影響、意見多變的眾議院,便於行政首腦對他們分而治之,各個擊破。
第二個措施是,實行「三權分立」,非常巧妙、徹底地從理論上否定了民主機關在共和政體中的支配地位。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1801~1835在任),奠定了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自此,法官可以審查議會和總統
第三個措施是,賦予行政首腦「帝王般的權力」,使行政首腦的政治地位高於議會,使行政首腦獲得主導地位。
就權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國國父們非常坦率地承認,美國總統的權力與英國國王有類似之處,它也同樣類似於土耳其皇帝或韃靼可汗。
三
美國的國父們認為
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壞政府
強而有力,高度集權,是國父們在總統的權力設置時遵循的原則。他們強調,使行政部門能夠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
第一,維持國家統一;
第二,保證社會穩定;
第三,執行法律的保證;
第四,行政需要足夠的權力。
權力集中才有力量,這是不容爭議的。但他們還都同樣地指出,合法的集權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在美國新憲法制定過程中,反對派們最反感的就是總統權力太大,他們預言,總統集中太大的權力必然使美國滑向專制獨裁的帝制; 但是美國的國父們非常堅定,針鋒相對,寸步不讓,辯論是如此的激烈,以至於雙方都不再顧及斯文,相互破口大罵起來,反對派大罵國父們妄想「冕旒加額 」、「紫袍罩身」、「寵臣嬖姬」; 國父們則痛罵反對派「撥弄妖術」、「毫無廉恥、男盜女娼」 。
1787年憲法是「民主派」與「聯邦黨精英」妥協的結果
國父們把能否堅持集大權於總統這一新憲法的重要原則,上升到了事關美國生死存亡的高度。他們強調,把大權集於總統再加上實行任期制,不僅不會導致專制獨裁,反而能斷絕一切野心家在美國建立專制獨裁制度的念頭。他們反覆向美國人民強調,「舍此,不能保衛美國免遭外國的進攻; 舍此,亦不能保證穩定地執行法律保障財產; 不能抵制聯合起來破壞司法的巧取與豪奪; 不能保障抵禦野心家、幫派的暗箭與明槍。」
面對反對派強烈批評美國的新政體已經帶上濃厚的封建君主制色彩時,國父們客氣地反擊:任何一種政體好與不好,正真的檢驗標準是應視其能否有助於「治國安邦」,而不是別的什麼東西。
美國國父們還指出,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壞政府。行政部門軟弱無力是民主政體的通病,「軟弱無力的行政部門必然造成軟弱無力的行政管理,而軟弱無力無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種說法,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論理論上有何說辭,在實踐上就是個壞政府。」
憲法規定:為保證法官獨立判案,聯邦法官任職終身、不得降低薪資、沒有級別差異。圖為尼克森就水門事件接受法院質詢。
19世紀美國著名詩人和外交官羅威爾一針見血地指出:「民主賦予每一個人成為濫權者的權利。」如果希特勒不是通過忽悠蒙蔽了德國人民,他又怎麼會上臺執政,又怎麼會成為獨裁者? 難道賦予一個濫權者權利就是民主的最好提現? 簡直不可理喻。
美國民主黨的起源是1792年傑斐遜創立「民主的共和黨」, 應該指出,民主黨後來只是冠著 「民主」一詞,反對聯邦集權,但那只是爭取選民的噱頭,並非以改變美國共和政體為目標。1961年9月17日(憲法日),美國約翰.羅伯特協會的創始人羅伯特發表了題為「共和與民主」的講演,他的名言是:「這是共和,不是民主。讓我們保持共和政體的方向!」
美國歷史學家查爾斯和瑪麗警醒民眾:「無論何時,何地,何人,立憲大會都沒有官方聲稱美國是民主政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