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黃小鴨與王美麗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黃小鴨向王美麗購買房屋,王美麗應在收齊樓款後7日內將房屋交付給黃小鴨使用,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王美麗應按房屋成交價的萬分之五向黃小鴨支付逾期違約金。
2019年1月14日,黃小鴨向王美麗支付完全部房款,王美麗將房屋過戶給黃小鴨。
至2019年1月21日,王美麗未將房屋交付給黃小鴨使用。經溝通未果,2019年1月30日,黃小鴨將房屋撬鎖後入住。
入住後黃小鴨要求王美麗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買方自行撬鎖收房後,賣方還要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從何時起算至何時止?
《房屋買賣合同》是黃小鴨、王美麗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遵照履行,王美麗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交付給黃小鴨使用,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由於黃小鴨已於2019年1月30日將房屋撬鎖入住,撬鎖後黃小鴨已經實際佔有了房屋,應當視為王美麗已經於2019年1月30日交付了房屋,故王美麗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應自2019年1月22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30日止,黃小鴨撬鎖收房後不應再繼續計算。
如果交易的房屋內有人居住或存放有他人物品,需要搬出後才能收房,買方強行撬鎖收房容易造成物品的損壞遺失,極易產生爭議且在產生爭議後買方舉證比較困難。因此,律師建議買方:
1.及時與賣家溝通,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及時以訴訟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利。
2.如要強行換鎖入住,建議在公證方的見證下換鎖,並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拍照或錄製視頻,製作清單並進行公證。
3.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增加逾期交付房屋的處理方式,如達到交付條件後出賣人不交付的,買受人可在物業、公證處等第三方的見證下自行換鎖收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作者:楊婷婷、蘇佳麗、李怡
編輯: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