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房子漲價賣方違約,買方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協議?

2020-11-18 小說俱樂部

2015年10月,張某通過中介公司與劉某籤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劉某在某小區的房屋,成交價格為550萬元。合同明確約定了交易房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以及交易方式。同日,張某按合同約定支付100萬元購房定金。2015年11月初,買賣雙方在中介公司做了網籤,但由於房價飆漲,在2016年1月中旬,賣方劉某通知買方張某,由於籤訂合同時未徵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不願意再繼續履行合同,並聲稱願意雙倍返還定金。張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買賣雙方籤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賣方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做法,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應當受到法律的禁止;作為守約方的買方,相關權益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最終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已經籤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律師解答

近幾年房子成了很多人的煩心事,尤其是在買二手房時,房價很可能是一夜間暴漲。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很多賣房人往往難以自覺遵守合同,開始要求買房人加價,加價不成時,一些人想方設法讓已經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變為無效。比如,讓其他的房屋共有人(父母、夫妻一方)出來主張自己不知情,讓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優先購買權,有的賣方乾脆以拒收房款等方式,製造買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張其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完全無視合同,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並辦理過戶。

面對這種局面,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很多買家為了能夠買到自己心儀的房子,都會選擇息事寧人,多出些錢也就認了,縱容賣方的肆意加價行為。但從法律的角度講,賣方無視法律的約束,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單方撕毀合同是違反合同法的行為,買方完全可以訴諸法院,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籤訂後,賣方違約的,作為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由於二手房交易流程長、涉及主體多、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在不同的情況下,買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方式。

第一,房屋存在抵押時,建議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因為如果房屋有抵押的情形,買方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即使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賣方不願意或沒有足夠的資金去解除抵押,就很難將交易進行下去。

第二,如果房屋上沒有抵押,但買方資金能力有限,需要通過銀行辦理貸款支付剩餘房款的,建議選擇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賠償損失。這是因為貸款買房需要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如果賣方拒絕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的身份證件及收款帳號等材料,買方的貸款申請很難獲得批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院判決支持了繼續履行的請求,因買方貸款不能通過銀行審批,因此也無法辦理房屋強制過戶。

第三,如果房屋上沒有抵押,但買方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尾款或者其貸款已經獲得銀行批准時,建議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這時,法院強制過戶不存在障礙,作為買方完全可以依法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逾期辦理過戶的違約責任。

此外,在選擇解除合同時,是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是賠償損失,也需要認真考慮。我國法律明確定金責任、賠償金責任只能是二選一。如果買方選擇適用定金責任,就不能適用賠償金責任。通常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若賣方逾期不履行合同,買方可解除合同,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雙倍定金或合同成交價的20%。因此,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房價上漲的幅度,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反之,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現在,很多法院會支持差價賠償,即房價上漲後房屋的現價值與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因為這部分利益屬於買方可以期待和獲得的利益。法院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貫徹誠信原則,讓守約方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仍有能力購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法庭在確定房屋現價值的時候,會首先讓雙方當事人自行商定一個價格,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可以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

總之,誠實守信是所有人行為的一個基本原則,籤訂了合同,就不應該反悔。因為如果大家都隨意違約的話,整個社會秩序就會混亂,人與人之間就很難建立起最基本的互信,社會穩定成本就會大大增加。面對恣意妄為的賣方,買房人在時間和精力允許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討回公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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