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某地「女孩給搬家司機差評遭死亡威脅」成為繼「貨拉拉女孩跳車」之後的又一個熱議話題。
這個話題不像貨拉拉事件那樣有些情節撲朔迷離,這個事情既簡單、又清楚,女孩因為搬家公司的司機態度不好,給司機一個差評,司機惱羞成怒,直接送給女孩一個死亡威脅。
(騰訊視頻連結【點擊可看】,2021-03-10)
(網絡視頻截圖21-03-10)
「死亡威脅」怎麼來的?
小徐買了個二手衣櫃,為了運輸方便,把衣櫃拆成了一塊一塊的板子,然後在平臺上叫了一個小麵包車,給了A司機100塊錢,讓他把東西從5樓搬到1樓,然後再運到小徐家裡。
但是麵包車太小,放不下全部的板子,小徐就在平臺上叫了B司機,B司機只需要運輸,不需要搬運,小徐和B司機商定的價格是20元。
但是快到站的時候,B司機突然表示:「20元是肯定不行的,至少要50元。」
因小徐不同意加價,B司機態度惡劣:「20塊錢還給你,你現在就把板子搬下車。」
當時是夜晚11點半,小徐和她的父親只好自己將板子搬回住處。事後小徐氣不過,在平臺上給了B司機差評。[1]
令小徐沒有想到的是,自己隨手發出的差評,居然導致死亡威脅。
(好看視頻截圖21-03-10)
平臺司機給小徐的電話:「公司給我打電話說你給差評了,我跟你說小姑娘,你這輩子都別想安生了,我告訴你,我也知道你家在哪裡住,我告訴你小姑娘,你還年輕,反正我四五十歲了,我也活夠了,我給你搭一條命。」
我相信,司機這些話語氣之狠、態度之惡劣,讓誰聽了心情都不會平靜。
給差評屬於客戶的權利,合法合情合理
小徐因為平臺司機態度惡劣,且以語言相威脅而給予差評,過分嗎?
我們首先要認識到,小徐與司機之間貨物搬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就貨物搬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後,如果一方要改變合同,必須經過對方同意。
(網絡視頻截圖21-03-10)
本案例中,司機B在運輸過程中要求小徐加價,否則就中止合同履行,這是一種典型的隨意漲價的要挾行為,於情於理都很難講得通。
由於搬家司機是通過平臺這個中介聯繫到的,平臺有「客戶對司機評價」服務,於是小徐給了運輸合同履行中以擅自加價相威脅的司機一個差評,這符合一般人的認知和感受,合情合理合法。
正如小徐自己所說:「差評本身是我作為用戶的一個權利。」
(網絡視頻截圖21-03-10)
但事後,迫於生命威脅,小徐還是通過平臺給司機改為「好評」。後來小徐得知該差評導致司機不能接單後,最終致電司機解釋情況。得知小徐將差評改回好評後,搬家司機態度直接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跟小徐道歉了,並稱自己喝酒了,當時不太腦子不太清楚。「放心吧!我不會這麼傻的,說實話,我孩子跟你一樣大,今年上了大四,那我當時可能喝了酒,有點暈暈乎乎的,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實在對不起了,給你道個歉。」[2]
在我國法律中,「死亡威脅」如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語言威脅在我國屬於行政處罰規制的範疇,還不涉及刑事處罰。
本案中,司機B對小徐的電話威脅不止一次,而且給小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被迫將差評改為好評足以可見,而且社會影響極差,應屬於情節嚴重範圍,公安機關可酌情處以5日以上10以下的行政拘留,並可以作出適當罰款的決定。
(網絡視頻截圖21-03-10)
其他國家法律如何規定言語威脅?
有些國家把言語威脅恐嚇認定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
美國《模範刑法典》將行為人為了引起一個人或一群人的恐慌而以實施暴力犯罪為內容進行威脅的情形定為重罪,將威脅他人產生恐懼心理視為傷害行為。
美國刑法對犯罪的認定,不局限於真實發生的物質形態的肉體傷害,還包括精神和心理層面的傷害。
如中國留美博士翟田田,在2010年因與教授意見不合,語氣較狠地說了句:「大不了就拚了」,被教授認為是威脅性話語,遭到美國檢方以恐嚇罪提起訴訟。雖然最後檢方把對翟田田恐嚇行為由開始的「恐怖威脅」降至「小型行為不當」,不負刑事責任,[3]但其學業被迫中止,教訓也很慘痛。
(百度圖片-翟田田 21-03-10)
《西班牙刑法典》將針對他人的恐嚇行為定義為「脅迫罪」,將其列於侵犯自由類的犯罪。
《德國刑法典》將恐嚇行為定義為「脅迫罪」,屬於傷害他人人身自由類犯罪。
《義大利刑法典》將恐嚇行為定義為侵犯人精神自由犯罪中的「威脅罪」。
《法國刑法典》將恐嚇行為定義為獨立罪名「威脅罪」,將其歸屬於傷害人的身體或精神類的犯罪。
《瑞士聯邦刑法典》將恐嚇行為定義為傷害人身自由的犯罪中的「威脅罪」。
《荷蘭刑法典》則將恐嚇行為定義為侵犯人身自由的重罪。[4]
(《免於恐懼的自由》21-03-10)
人人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言語威脅是一種嚴重的傷害行為,法律不僅要管,還要管得嚴
應當明確,言語威脅,放狠話,甚至死亡威脅,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並非說的話兌現才算侵權。
言語威脅恐嚇會給人的心理、精神造成傷害,有時還會很嚴重,這一點毋庸置疑。
我國現行法律只將言語威脅恐嚇定位於行政處罰範疇,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並不認為只在言語層面的威脅恐嚇就會具有刑法調整的嚴重程度,換言之,言語威脅恐嚇的社會危害性沒那麼大。
當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如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言語威脅,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如果言語威脅造成其它嚴重後果,比如公共秩序的危害,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從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待出發,權利不僅多元多樣化,而且還越來越深化、精細化。人們在社會交往中的平等以待,不僅是在財產、地位、尊嚴、榮譽、名譽等方面,在心理上、精神上也應當如此。
免於恐懼的自由[5]不僅是人類社會的重要價值、法治追求的重要價值,也是人的自由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
不能因為你是一個猛男,就可以對弱女形成精神或者心理強制,不能讓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感覺被強制、受壓迫。
讓社會交往更平等、更輕鬆,免於心理恐懼和精神強制,應當屬於新時代人們的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此,精細化法治要求我們對於言語威脅之類的對人的精神自由、心理安全造成傷害的行為不僅要管,還要嚴管,這是文明發展對人與人交往規則的新要求新期待。
(百度圖片-人與人和諧相處21-03-10)
[1]月月:《女子遭搬家司機死亡威脅,只因給了個差評?》,騰訊網(https://new.qq.com/omn/20210307/20210307A03GDX00.html)。
[2]《給搬家司機差評遭死亡威脅,女子是怎麼做的?》,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25226316899582332.html。
[3]百度百科-翟田田(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F%9F%E7%94%B0%E7%94%B0/6383039?fr=aladdin)。
[4]張倩:《探秘世界各國「恐嚇罪」》,《民主與法制時報》2014-06-26。
[5]二戰期間的美國總統羅斯福曾經提出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屬於消極自由的範圍,既指免於公權力不正當實施的暴政、戰爭的自由,也指免於來自社會、他人的暴力威脅、言語恐嚇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