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走私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張春山獲刑23年

2020-09-07 保山新聞網

2020年9月4日,

龍陵縣人民法院對

張春山等13名被告人

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

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

非法拘禁罪、行賄罪、

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龍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一起涉黑案件

龍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8月以來,被告人張春山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糾集社會閒雜人員,為走私團夥探路、放哨、保貨、贖車,並收取相關費用,逐漸形成以張春山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馬某為骨幹成員,被告人趙某等6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層級分明、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為實現組織利益和逃避處罰,拉攏、行賄多名國家公職人員,在公職人員包庇、縱容下,大肆實施走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對走私車輛實行分段保通,逃避執法部門查緝,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對保山市的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

(庭審圖片)

龍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以被告人張春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七萬元,其餘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罰,全案共判處財產刑人民幣四百七十五萬元

(在龍陵縣看守所進行公開宣判)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龍陵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該案的宣判,標誌著曾經活躍在龍陵至保山主要公路沿線的走私、護私集團被依法嚴懲。

龍陵縣人民法院始終牢固樹立整體國家安全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和走私犯罪,以實際行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邊境地區社會穩定,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可持續。

來源:平安保山

編輯:李美蘭

責任編輯:楊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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