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華山醫院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2020-10-14 二三裡資訊慶陽

近日,鎮原縣人民法院對慶陽華山醫院李某鵬等2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鵬、林某洪、王某榮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成員,利用醫患之間特殊關係,誇大病情或注射藥物產生膿胞製造病症假象,往導尿包內加入紙屑或碘伏迷惑受害人,篡改醫療數據進行虛假診斷,通過欺騙、威脅、恐嚇等方式逼迫受害人增加手術項目虛增醫療費用,使用無專業資質人員對就診受害人從事治療等非法經營活動,非法佔有他人巨額財物,損害了醫療行業健康發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現場

2017年,被告人李某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慶陽華山醫院,聘用被告人李某、杭某書等無資質人員,以虛假診斷、虛構病症進行二次手術等欺詐手段敲詐勒索徐某等3名受害人27176.7元。

2018年以來,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被告人李某鵬先後聘用被告人林某洪、王某榮、陳某擔任管理人員,聘用被告人李某、施某春等無相應資質非專業人員甚至房屋裝修工為醫護人員,以經營慶陽華山醫院為幌子,以男科婦科特色專業診療為噱頭,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和詐騙犯罪活動,形成以李某鵬、林某洪、王某榮為首要分子,李某、顧某星等16人為重要成員,徐某、柳某雙等9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犯罪活動77起,涉案價值1189092.21元。

綜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鵬等集團首要分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12萬元至10萬元不等;判決被告人李某等集團重要成員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5萬元至1萬元不等;判決被告人徐某等集團一般成員,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5千元至1萬元不等。

來源:法治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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