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晚上好,今天我們開始學習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與相關重要的法律規定,希望各位讀者朋友閱讀到本文的時候,小主懇請你轉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法律、了解法律、知道我們有什麼權利,因此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好了,話不多說,我們開始進入今天的主要內容吧 !
一,訴的要訴
(1)訴訟主體,即一個訴必須具備主體。
(2)訴訟標的,即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且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實體法律關係。
(3)訴訟理由,原告起訴以及提出訴訟請求在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二,訴的分類
民事訴訟法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將訴分為三類分別是: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給付之訴。其中形成之訴又稱為變更之訴。
(1)確認之訴:確認之訴即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進一步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與消極的確認之訴。例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有效,這就是一種積極的確認之訴,反正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即為消極確認之訴。
(2)給付之訴: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的訴。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3)形成之訴又名給付之訴:即原告請求法院消滅某種法律關係或者變更某種既存的法律關係。如果請求解除合同,變更合同的訴。
關於訴的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①首先前提訴的分類中必須為一個訴,即必須滿足訴要素:訴的主體,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裁決的法律關係,訴訟理由即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法律。
②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關係中應該注意只要原告提出了給付或者變更、消滅的請求,就是給付之訴或者形成之訴,就不再是確認之訴。因為確認之訴要要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而不要求被告履行義務。
③消極地確認之訴與積極的確認之訴的區分
消極的確認之訴是否定某種既存的法律關係而積極的確認之訴是確認或者肯定某種法律關係存在。
④訴的分類唯一依據是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無關。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答辯稱合同無效。本例的訴訟請求是請求被告
履行合同,是一種給付之訴,與答辯意見無關。
三,反訴
(1)概念:反訴是指訴訟進行中,本訴被告對原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即本訴的被告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為反訴的被告。
(2)主體,由本訴的被告向原告提出㈠主體具有同一性。但是要注意主體的同意一性,並不意外著在本訴與反訴中的訴訟地位相同。在反訴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正好相反,本訴的被告作為反訴的原告。
(3)本訴與反訴之間要有關聯性。
反訴與本訴的關聯性關係表現為: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事實。但是本反訴有牽連性並不必然的得出二者是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這是一個非常片面的結論。因為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可能產生牽連,而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依然可能產生牽連。
(4)時間,反訴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32條規定,反訴應該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328條規定,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併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5)反訴的管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反訴應該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並且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的權。但是不能違反專訴管轄與級別管轄。
四,關於反訴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反訴與反駁區分,區分關鍵在於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而反駁並非獨立的訴,只是一個防禦的主張。二者的區分,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因此必須具備訴的要素,可以向法院提出,反駁不具備訴的要素,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2)反訴雖然是依據本訴提出,但是有自己的獨立性。因此反訴不會因為本訴的撤訴而消失,因此如果本訴撤訴,則反訴繼續進行審理。原告在本訴中經過傳喚拒不到庭,原告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在本訴中經過傳喚拒不到庭,則缺席判決。
法律小主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