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七旬企業家獲國家賠償再被判刑續:當庭舉報276萬國家獎勵金被他人冒領)
9月16日下午,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案,71歲的湖南省祁東縣企業家李良毛,當庭舉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冒領了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276.5萬元。
據此前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刊發的《獲國家賠償兩年後,湖南七旬企業家因同一案件再被判刑3年》報導顯示,李良毛曾因淘汰落後產能獲得過國家賠償,後又因同一案件被判刑三年,引發法學界質疑和輿論的廣泛關注。今年6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該有罪判決,發回重審。
9月16日下午,耒陽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
▲李良毛站在自己被作為落後產能淘汰的工廠門口。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案涉百萬國家獎勵資金,但收款帳戶餘額僅3位數
李良毛在上世紀90年代曾任祁東縣編織袋廠廠長,還先後接手縣磷肥廠、縣氮肥廠。1996年2月,李良毛被祁東縣政府授予「優秀鄉鎮企業家」稱號;1998年,他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稱號。
「我沒有偽造任何資料,案卷中的假材料是另有他人犯罪。」9月16日下午的庭審中,李良毛當庭表示,指控他以虛假材料申報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的真相,是祁東縣另有他人以其企業的名義申領了國家獎勵資金。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案證據中有一份祁東縣財政局的「預算內資金撥付單」,顯示2009年6月30日財政曾向李良毛的中國銀行帳戶撥款276.5萬元。但根據李良毛從中國銀行調閱的證據,當年李良毛的銀行帳戶總共只發生了6筆交易,其中2009年6月30日沒有任何交易,全年沒有大額的存取款,該帳戶餘額最高時也僅有300多元。
「我請求法院、檢察院調查,究竟是誰以我和祁東縣造紙廠的名義,把國家的276.5萬元冒領走了,又是誰偽造了材料栽贓陷害我。」李良毛當庭表示。
據旁聽庭審的人士介紹,庭審中檢方並未回應李良毛的當庭舉報,而且對於李良毛及其辯護律師提交的新證據,耒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官未發表任何意見,並要求書記員記錄「無意見」。
▲李良毛曾獲「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等稱號。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審計署查國家資金去向,企業家涉案一拖七年
李良毛涉案源於7年前,國家審計署對於湖南祁東縣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的審計。司法材料顯示,2013年10月11日,李良毛因涉嫌詐騙罪被立案,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在交了2萬元保證金後,李良毛被取保候審,共被羈押57天。
一年後取保候審期滿,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後被檢察院退回。此後,取保候審屆滿又過了一年,李良毛仍未被起訴,他認為自己被羈押屬於錯案,開始申請國家賠償。2018年1月16日,祁東縣檢察院決定對李良毛進行國家賠償,賠償李良毛失去人身自由57天的賠償金1.47萬餘元。
獲得國家賠償後,李良毛開始向有關部門討要因淘汰落後產能被收繳的241萬元「獎勵資金」,然而在此過程中,司法機關再次找上門。
2018年11月29日,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涉嫌詐騙罪為由第二次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檢方審查之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祁東公安補充偵查後,於2019年3月25日第三次將該案移送檢方。
案件起訴後,祁東縣人民法院以「不宜行使管轄權」為由,向上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衡陽市中院與衡陽市檢察院協商,將該案指定由耒陽市人民法院審判。2019年12月13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檢方認為,之前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決定,不影響被告人再被檢察機關起訴。
2020年3月6日,耒陽市法院判處李良毛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李良毛不服,提出上訴。3個月後,衡陽市中院下達二審裁定書,認為原審法院(耒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存在訴訟程序違法問題,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此次耒陽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李良毛案,庭審持續約3個小時,9月16日下午6時,合議庭宣布休庭,並表示將在合議之後擇期宣判。
新聞回顧
獲國家賠償兩年後,湖南七旬企業家因同一案件再被判刑3年
在獲得國家賠償後,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71歲的企業家李良毛,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因同一案件又被檢察機關追訴,繼而被法院以其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3月9日,李良毛從衡陽市耒陽市人民法院領取了判決書。李良毛案的一審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介紹,經與當事人溝通,將依法提起上訴。
▲2019年4月,李良毛在祁東縣造紙廠的原址上。圖片來源:網絡
被控偽造公文套取財政資金
今年71歲的李良毛,上世紀90年代任祁東縣編織袋廠廠長,並先後接手縣磷肥廠、縣氮肥廠。1996年2月,李良毛被祁東縣政府授予「優秀鄉鎮企業家」稱號;1998年,他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稱號。
法院審理查明的李良毛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事實涉及祁東縣萬福嶺造紙廠和祁東縣三陽水泥有限公司兩部分。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李良毛以約20萬元的價款購買了祁東縣萬福嶺造紙廠,1997年萬福嶺造紙廠便已停止生產,李良毛在受讓後從未進行過生產。2007年國家出臺節能減排工作方案,對淘汰落後產能實行獎勵政策,李良毛得知後進行申報,授意三陽水泥有限公司會計劉石根,偽造、變造資產報表和納稅憑證。
2008年6月,祁東縣政府下發了祁政函【2008】123號「關於關停宏偉造紙廠等4個造紙企業的通知」,李良毛虛構湖南省祁東縣造紙廠(又名萬福嶺造紙廠)申請破產還債其於2002年受讓該廠的事實,偽造了祁東縣造紙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等證件。還偽造了祁計字【79】015號「關於萬福嶺造紙廠可行性研究的批覆」,祁經字【2003】26號「關於祁東縣造紙廠年產8000噸土紙生產線技改項目的批覆」等公文及印章,將偽造資料遞交給祁東縣經信局、祁東縣財政局等相關單位。
2009年5月,衡陽市財政局下達2008年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預算指標,祁東縣造紙廠獲批獎勵資金276.5萬元,李良毛獲得241.5萬元。
此外,李良毛被查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另一部分事實涉及涉及祁東縣三陽水泥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祁東縣第二水泥廠,2005年,該公司由李湘祁、周湘祁以1032萬元拍得,實際控制人為李良毛。公司進行了實際生產,後因經營不善生產時斷時續,周湘祁退股,至2010年5月完全停產。李良毛為獲得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授意會計劉石根虛構該公司的產量產值編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電費發票等,使用虛假材料向祁東縣相關單位申報,獲得獎勵資金90萬元,其中李良毛獲得71.8萬元。
資料顯示,李良毛獲得的241.5萬元和71.8萬元資金,並非其企業得到的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全部。在該資金撥付給企業之前,祁東縣財政局分別「調控」了35萬元和18.2萬元。
▲李良毛曾獲「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等稱號。圖片來源:網絡
獲國家賠償後被判刑3年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針對李良毛的起訴是在其獲得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款之後。
2013年10月11日,李良毛因涉嫌詐騙罪被立案,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在交了兩萬元保證金後,李良毛被取保候審,一共被羈押57天。
一年後,取保候審期滿,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後被檢察院退回。此後,取保候審屆滿又過了一年,李良毛仍未被起訴,他認為自己被羈押屬於錯案,開始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1月16日,祁東縣檢察院決定對李良毛進行國家賠償。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請求人於2013年12月6日被祁東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後釋放,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以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故賠償請求人李良毛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賠償決定書顯示,祁東縣檢察院還查明,李良毛於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五次分別被祁東縣紀委收繳了30萬元、10萬元、30萬元、141萬元、30萬元,共計241萬元。
祁東縣檢察院最終賠償李良毛失去人身自由57天的賠償金1.47萬餘元,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不予支持,對李良毛要求返還被祁東縣紀委追繳的241萬元及其利息的請求,檢方稱,「對241萬元資金進行追繳的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或者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獲得國家賠償的李良毛開始向有關部門討要241萬元「獎勵資金」,然而在此過程中,司法機關再次找上了門。
2018年11月29日,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第二次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檢方審查起訴之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祁東公安補充偵查後,於2019年3月25日,第3次將該案移送檢方。
起訴書顯示,祁東縣檢察院起訴涉嫌罪名並不是「詐騙罪」,而是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訴。案件起訴到祁東縣人民法院後,該院以「不宜行使管轄權」為由,向上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衡陽市中院與衡陽市檢察院協商,將該案指定由耒陽市人民法院審判。
2019年12月13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耒陽市檢察院認為,之前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決定,不影響被告人再被檢察機關起訴。
2020年3月6日,耒陽市法院下發判決。針對國家賠償決定,耒陽市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祁東縣檢察院收到被告人李良毛的國家賠償申請後,在未通知公安機關糾正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其直接作出賠償決定,程序不合法,應予糾正。
最終,耒陽市法院判處李良毛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李良毛及其親屬因本案已追繳的非法獲利311萬元,由祁東縣紀委上繳國庫;剩餘非法所得3.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