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2020-12-25 人民日報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在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的關鍵階段,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月24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個《決定》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為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據,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奪取抗疫全面勝利提供了堅實法治支撐。我們要毫不鬆懈、再接再厲,抓實抓細《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宣傳闡釋和教育引導,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推動全社會形成科學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文明風尚。

  一、充分認識制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的重要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對濫食野生動物威脅公共衛生安全問題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部署。經研究,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抓緊推進相關工作,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完成立法程序。《決定》出臺後,人民群眾廣泛支持和贊同,有專家學者稱「這是一次歷史突破,文明推進了一大步」,國際社會也給予積極評價。《決定》的法治效果、社會效果初步顯現,對於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一,這是堅決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實際行動。習近平總書記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1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非法交易、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明確提出完善相關立法、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等要求。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明確指出食用野生動物風險很大,但「野味產業」依然規模龐大,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再也不能無動於衷了!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討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作出專門決定的有關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對相關立法作了明確要求。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迅速組織開展有關工作,多次進行專題研究部署。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環資委和常委會法工委抓緊啟動立法工作,徵求有關方面意見,認真修改完善《決定》草案。2月24日,《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準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揮出引領推動和規範保障作用,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制度體制優勢,充分體現了法治在應對突發事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這是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觀需要。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和科技日新月異,人類活動範圍的廣度、寬度和深度空前擴大,同時未知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在衛生健康領域,有研究表明超過70%的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近些年來,世界各地出現的SARS病毒、伊波拉病毒、中東呼吸症候群等都與野生動物密切相關,而濫食野生動物是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徑之一。儘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頭尚未確定,但源於野生動物的致病風險始終威脅人類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確鑿無疑的。在實踐中,對一些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原本目的是為了挽救珍貴、瀕危物種,其中一些卻進飯館上餐桌成為「野味」。有些動物製品難以辨別是來自野外生長還是人工馴養的動物,這就為市場上魚目混珠、欺騙牟利的現象提供了條件,甚至出現將偷獵的野生動物拿到飼養場「洗白」後高價出售的情況。有的地方名為海鮮市場實際上已成為野生動物市場,還有的鋌而走險從境外大批走私野生動物。這些亂象不僅危害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安全,而且存在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聽之任之後患無窮,確實已經到了不能置之不理的時候了。

  新冠肺炎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暴露出我國在公共衛生安全、應急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短板。從法律制度來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重在保護,主要禁止食用的範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當然是對的,但法律對於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應該是一個漏洞。為有效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回應社會重大關切,必須發揮法律制度防範化解安全風險「保護閘」、「安全閥」的作用,堅持以法治手段管源治本,緊緊抓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這個突破口,切斷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傳染源,把公共衛生安全的這一道至關重要的閘門築牢守好。

  第三,這是積極回應社會期待、促進國家和民族永續發展、樹立文明大國形象的有力舉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崇尚自然、講求科學、注重健康,已成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重要方面。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於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問題反映強烈。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專家學者和媒體也對此不斷進行呼籲。此次疫情出現並開始蔓延後,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表達了要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的強烈呼聲。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是時代潮流、民心所向、當務之急。及時出臺《決定》,依法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有利於實現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推動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永續發展;有利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健康中國、平安中國建設,打造安全和諧友好的人居環境;有利於維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樹立我負責任大國的文明形象。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的基本內涵

  《決定》全文共八條,866字,雖然篇幅不長,但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導向精準,舉措有力。總體來看,《決定》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制度,以嚴密的規範、嚴格的標準、嚴明的責任,築起公共衛生安全法治防線。做好《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要準確理解其基本內涵,把握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第一,「史上最嚴」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決定》立足於嚴,嚴就嚴在「全面」二字上。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制定,已經實施30多年,期間進行過幾次修改,2016年作過較大修訂,主要強調的都是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其規定的禁食範圍較窄。據統計,我國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動物有7300多種,還有數量龐大的野生無脊椎動物。目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禁止食用的僅有406種。對於「三有」野生動物(根據「三有」野生動物名錄,共有1591種及昆蟲120屬的所有種)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由於沒有明確規定禁食,成為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潛在風險源。例如,蝙蝠被發現是SARS病毒等多種冠狀病毒的攜帶者,果子狸被發現是SARS病毒的中間宿主,食用這些動物隱患極大。此外,還有大量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禁食。針對以上情況,《決定》清楚地劃定了禁食野生動物的紅線: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決定》是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嚴格、兜底式的一次補充,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帶,實現了野生動物「應保盡保、應禁全禁」。

  同時,《決定》堅持實事求是,沒有搞「一刀切」。在規定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前提下,《決定》從實際出發,區分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規定,做好與畜牧法、漁業法等法律的有效銜接。一是明確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為可繁育、飼養(包括食用)的具體畜禽品種。這個目錄應該是動態調整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定期補充完善。對於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已為人民群眾廣泛接受的飼養動物,經科學論證慎重評估後可以納入家畜家禽範圍。二是明確禁食範圍不包括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考慮到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有規範,因此,除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外,不禁止食用其他水生野生動物。三是允許依法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這既體現了貫徹全面從嚴禁食野生動物的要求,又從實際出發,保證了科學研究和社會價值需求。

  第二,突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這一點從《決定》名稱上就能直接體現出來。《決定》不僅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更重要的是國家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依據,是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彌補了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制度的短板,有利於提高國家生物安全維護治理能力,有利於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態環境。

  一方面,《決定》兼顧了人民群眾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儘可能斬斷致病源,直接保護人民群眾免受來自野生動物病毒感染新發傳染病的侵襲,有助於打贏疫情防控這場人民戰爭。從長遠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有利於促進生物多樣性,改善我們居住的自然環境,實現人與動物保持合理距離,人類與自然和諧互動、良性循環。另一方面,《決定》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有人說吃「野味」是個人愛好和權利,不影響他人,不應當幹涉。從公共衛生防控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片面觀點。由於濫食野生動物,食用的人、接觸的人都有可能成為疫情的「零號病人」,對身邊的人、社會公眾都會帶來潛在的致病風險,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禁住的是個人口欲,維護的是「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的是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根本性整體性利益。

  第三,堅持全鏈條管控,以嚴格的法律制度築牢公共衛生安全法治防線。禁止食用是一個主要目標,但在以食用為目的的鏈條上還有獵捕、交易、運輸等多種行為,如果不全面加以管控,全面禁食就將落空。在現實生活中,有形市場買賣、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偷捕盜獵等涉及野生動物的非法行為和活動相當猖獗,滋生大量犯罪行為,在國際上也產生負面影響。

  沒有食用,就沒有交易;沒有交易,就沒有殺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就需要堅決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對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規定更加嚴格的法律責任予以有力懲治。為此,《決定》明確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在加強從捕、運、買、賣到食全鏈條管控的同時,《決定》還明確要求加強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管理,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保證對於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非食用性予以合法利用,實現科研、維護生態等目的,防止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進入食用領域,切實杜絕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第四,移風易俗、革除陋習,依法引領文明生活新風尚。在我國歷史上,食用野生動物確有悠久的傳統和習慣。在古代,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食物短缺等原因,捕食野生動物是獲取食物來源的一種重要方式,如《詩經》將「不狩不獵」與「不稼不穡」相提並論,《紅樓夢》中也有年底收租時進獻野生動物的描述。隨著現代社會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人類的食物來源充足多樣,已經跨越了靠食用野生動物來維持生存的階段。野生動物有食用價值,也存在風險和弊端。對此,古人早有認識,《本草綱目》等古籍中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許多危害已有記載。在人類食物豐足的今天,我們要歷史地辯證地看待食用野生動物這個「傳統」,要認識到這是可以變革、摒棄和創新的。尤其是現在一些人食用野生動物,不是為了繼承「傳統」,而是出於獵奇、炫富和「養生」等目的,在價值觀上、科學依據上都立不住腳。食用營養與致病風險,豐富飲食與物種減少,大快朵頤與生態破壞,孰輕孰重,答案分明。可以說,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既是遵守法律規定,也是遵循科學規律。

  新時代要有新風尚。3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關工作時強調,要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從人居環境改善、飲食習慣、社會心理健康、公共衛生設施等多個方面開展工作,特別是要堅決杜絕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提倡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決定》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要求各方面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開展移風易俗行動,順乎國際社會普遍的文明理念,有利於引導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會形成「不敢吃、不想吃、恥於吃」野生動物的良好飲食風氣,依法引領文明生活新風尚。

  三、切實做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面對突發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我們既要看到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也要看到已有的一些法律制度並沒有得到嚴格貫徹落實的問題。在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關鍵階段,我們要堅定堅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把《決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第一,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制度。有關方面要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抓緊制定、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三有」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等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目前,很多相關產業的農戶遇到能不能繼續經營、飼養的野生動物後續如何處理等問題,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開展相關工作都需要有關配套目錄予以明確。這些配套目錄和法規是《決定》實施的關鍵,必須抓緊制定出臺。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要根據國家的有關名錄和規定,因地制宜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落實落細上位法規定,保證國家法律和《決定》的有效實施。

  第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方面要嚴格執行《決定》,健全執法管理體制,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嚴格查處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交易,依法取締或者查封、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職、公正司法,嚴厲查處涉及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第三,加強《決定》的宣傳普及和措施保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有效實施創造良好環境。我國野生動物養殖業具有一定規模,產值較大,從業人員眾多。有的地方把野生動物養殖作為重要的扶貧產業,一些養殖戶、從業者還是貧困地區的貧困戶。《決定》的出臺實施,難免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決定》第七條為此專門作出規定,體現了對這種情況的重視、預判和制度安排。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應保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一定補償,並積極主動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識大體、顧大局,穩妥實現調整和轉產,儘量減少損失,確保《決定》的貫徹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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