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創業選擇合伙人,有一類人是堅決要當心的——就是不願意出錢入股的人。
曾聽一個在外企打工的高管朋友說他要創業了,輝哥問到股權和出錢的情況,他告訴我投資方主動找到他願意出500萬佔80%,說他不出錢佔20% 。這個哥們在一家大型外資企業做銷售多年,銷售經驗豐富,了解中國市場,一個臺灣民間投資人想在中國大陸投資生產類似的相關產品,就挖這個哥們出來做合伙人,擔任總經理,主要抓銷售。
我一聽我這哥們自豪的跟我說自己不出錢可以佔20%股份,我心想臺灣這哥們要抓瞎啊,不懂民間創業的一些基本規則。
果然一年後,由於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兩個合伙人之間發生矛盾,這哥們不幹了,回外企打工去了,換了另外一家外企,工資還更高了,把一堆爛攤子仍給了合伙人。
作者認為:選擇合伙人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可以一起承擔風險」。有一類覺得自己有能力,不用出錢也可以佔股份的人,一般承擔風險的能力比較差,這種人只能賺錢,不能賠錢,和這種人合夥是需要非常謹慎的。
因為做公司是長久行為,收益和風險都是存在的,選擇合伙人一定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準備。
出錢意味著能承擔風險,出多出少可以商量,但是絕對不想出錢的話,你一定要小心了。不出錢一般意味者不願意承擔風險,這種人可以合作,但是合股做公司會有很大風險。
有人說人家真沒錢怎麼辦,那你可以借錢給他,因為借錢一定是要還的,看他敢不敢借,如果連借錢都不敢說明他不敢承諾,自己沒信心,不能承擔風險。
所以和不出錢的股東合股開公司,要小心,如果實在要合夥,可以採取借款、期權等形式降低合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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