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起訴案例及無罪辯點

2020-12-19 稅與罰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起訴案例及無罪辯點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於《刑法》第二百零六條,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徵管法律法規、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印製、複製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個行為:一是偽造行為;二是出售行為。所謂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無增值稅專用印製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來處理。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行為人將非法印製的增值稅專用予以出售,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行為人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行為人自己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出售,以及從他人處獲得的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出售。

雖然,《刑法》第二百零六規定只是簡單地規定了「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並沒有規定本罪需具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情節,但也不是只要存在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還需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下是筆者搜集的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不起訴案例,共有5個案例。其中,適用法定不起訴的案例有2個,適用酌定不起訴的案例有3個。

1.案例一:江某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行為人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系複印件,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案號: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臨檢公刑不訴[2015]13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江某某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系複印件,江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現為《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江某某不起訴。

律師評析:本案中,行為人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掃描,並將掃描所得的圖片進行修改,並將圖片列印出來交由他人,屬於複印件,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案例二:陳某某騙取貸款、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不符合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案號: 朝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朝縣檢公訴刑不訴[2017]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陳某某的上述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律師評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客觀上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系負刑事責任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其無印製或者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案例三:林某某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涉案發票是否出售、出售多少,所持有的偽造印章是否由行為人偽造,印章是否使用過

案號: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臨羅檢刑不訴[2015]13號)

不起訴理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自2013年3月份以來,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多次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其羅莊的租住房內查獲20餘份發票,涉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認定的林某某涉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林某某處查扣的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非專用發票,發票是否出售、出售多少不清,其持有的7枚偽造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是否是林某某偽造的、是否使用過不清,現有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律師評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構成此罪。構成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則以該罪論處。

4.案例四:詹某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案號: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深龍檢刑不訴[2015]674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詹某某不起訴。

5.案例五:張某某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案號:饒平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饒檢公訴刑不訴[2017]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潮州市公安局認定張某甲涉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發票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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