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追繳欠稅罪案件8個無罪辯點

2020-10-18 何觀舒律師

何觀舒:廣強律師事務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稅追繳欠稅罪,規定於《刑法》第二百零三條,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故意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逃稅追繳欠稅罪,需要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逃稅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欠稅的事實;二是實施了轉移或者陶氏財產的行為;三是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和稅款;四是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欠稅人,納稅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以逃避繳稅欠稅的目的。

筆者通過搜索逃避追繳欠稅罪不起訴決定書,歸納、整理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無罪辯護要點,以便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提供相應的幫助,不當之處,望請指正。具體如下:

1.進賢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進檢公訴刑不訴[2017]8號)

無罪辯1點:行為人沒有轉移或隱匿財產的行為

無罪辯點2:行為人仍有足夠的財產可供稅務機關依法扣繳,不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的結果

不起訴理由:本案中,進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雖有欠稅行為,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公司及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等人有轉移或隱匿公司財產的行為。2015年9月,所欠稅款應由股權變更後的公司及股東承擔,且該公司仍有足夠的財產可供稅務機關依法扣繳,不至於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的結果發生。另外,現有證據也不能證實該公司及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等人有向稅務機關隱瞞收入,逃避繳納稅款的情形。

本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有逃稅和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難以認定胡某某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進檢公訴刑不訴[2017]9、52號

2.忠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忠檢公訴刑不訴[2018]35號)

無罪辯點3:行為人將公司收入轉入個人帳戶的目的是維持公司運轉

無罪辯點4:財產轉移的行為先於欠稅產生的時間

無罪辯點5:行為人在稅務機關催繳欠稅,陸續繳納部分欠稅,沒有逃避追繳欠稅的故意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忠縣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甲將公司財產轉入個人帳戶的主觀目的是逃避追繳欠稅,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觀要件不明,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重慶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忠縣分公司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忠檢公訴刑不訴[2018]34、36號

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鄭開檢公訴刑不訴[2016]1號)

無罪辯點6:數額不大

無罪辯點7:積極繳納欠繳稅款,主動接受罰款、滯納金等處罰,已挽回相應損失

無罪辯點8:認罪、悔罪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有限公司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26125元,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犯罪數額不大,案發後積極繳納欠繳稅款,主動接受罰款、滯納金等處罰,已挽回相應損失,同時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本案系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深寶檢刑不訴[2016]314號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避追繳欠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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