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錯誤率最高的五道典型真題

2020-12-17 萬國法考

民法是法考中很重要的科目,具有難度大、分值高、得分率較低的特點。法考元年民法在客觀題中考察的分值達到最高的47分,儘管分數很高,但是得分率卻很低,為什麼呢?做題太少。

萬國君發現在APP上做的一些題目錯誤率挺高的,故總結了五道民法典型例題,希望還有不會的小夥伴能夠儘快掌握。

一、題型:多選 總正確率:34%

甲出境經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經其妻乙請求被K縣法院宣告死亡,其後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繼承人。2016年3月,乙將家裡的一輛轎車贈送給了弟弟丙,交付並辦理了過戶登記。2016年10月,經商失敗的甲返回K縣,為還債將登記於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賣給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乙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乙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B.乙有權贈與該轎車C.丙可不返還該轎車D.甲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查宣告死亡。 A選項,《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本題中,乙未再婚,也未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所以,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其與乙的婚姻關係自行恢復,故A選項正確,當選。 B選項,乙是甲唯一的繼承人,其在甲被宣告死亡後,對家裡轎車享有所有權,故有權贈與該轎車,故B選項正確,當選。 C選項,《民法總則》第53條第1款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乙將家裡的一輛轎車贈送給了弟弟丙,交付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所以丙可不返還轎車,故C選項正確,當選。D選項,甲被宣告死亡後,其妻子乙實際上對原先夫妻共有的房屋即享有所有權,甲再將其出售給丁,構成無權處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無權處分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為有效,故D選項錯誤,不當選。

二、題型:不定項 總正確率:17%

李某15周歲,長相成熟,常被陌生人誤認為已滿20周歲,一日,其在國外的叔叔贈與李某5000元人民幣,李某欣然接受,並用其中的60元購買了《英漢雙解詞典》一本,用2000元購買了電腦一臺,再用剩下的2940元捐贈給紅十字會,上述行為均未告知李某父母。關於這些行為的效力。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接受叔叔贈與的行為效力未定B.購買《英漢雙解詞典》的行為效力未定C.購買電腦的行為效力未定D.捐獻的行為效力無效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行為的效力。李某15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長相讓人誤認為已成年並不影響對他的行為能力的認定。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可依以下法條:《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李某和其叔叔之間的贈與合同屬於李某純獲利益的合同,所以該行為有效,故A選項錯誤;李某和商店之間買賣《英漢雙解詞典》的合同屬於與李某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因此,該合同也有效,故B選項錯誤;《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而李某購買電腦的合同則超出了其行為能力範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為,故C選項正確;而李某捐獻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捐贈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行為能力實施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D正確。

三、題型:不定項 總正確率:41%

某日,完全喪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張某持刀衝向幼兒園,路人李某見義勇為制止了張某的行為,幼兒園的小朋友們無一受傷,但李某在與張某搏鬥過程中,手臂被劃傷。關於本案,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應當由張某的監護人應向李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B.李某見義勇為的行為使幼兒園小朋友倖免於難,幼兒園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若張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力承擔責任,李某請求損害賠償,則幼兒園應當予以適當補償D.張某和幼兒園對李某的人身傷害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 (A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因保護他人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A、D選項,《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屬於因保護他人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因張某為完全喪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當由張某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故A選項正確,當選;D選項錯誤,不當選。B選項,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受益人在有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是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而非應當。故B選項錯誤,不當選。C選項,張某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則幼兒園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故C選項正確,當選。

四、題型:多選 總正確率:14%

關於法人章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

A.設立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不制定章程B.設立捐助法人可以制定法人章程C.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有權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但無權修改法人章程D.社會團體法人的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法人章程。 A選項,《民法總則》第91條第1款規定:「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故A選項錯誤,當選。B選項,《民法總則》第93條第1款規定:「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注意「應當」和「可以」不同。在司法考試中常常出現「應當」和「可以」的區別,在《刑事訴訟法》中考查尤其頻繁。考生們在做題目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區分「應當」和「可以」,故B選項錯誤,當選 。C選項,《民法總則》第80條規定:「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權力機構有權修改法人章程,故C選項錯誤,當選。D選項,《民法總則》第91條第3款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按照「法人的章程」而非按照「法律」,故D選項錯誤,當選。

五、題型:單選 總正確率:17%

秦某與好友楚某、齊某共出資60萬元蓋了一棟三層樓房,約定樓房建成後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後,按照約定,楚某住第一層,齊某住第二層,秦某住第三層。齊某因長年在外經商,甚少歸家,決意將其居住的第二層出售與初戀田某,秦某和楚某都堅決反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三人對樓房形成按份共有,齊某有權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層B.三人對樓房形成區分共有,齊某有權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層,但須保障秦某和楚某的優先購買權C.三人對樓房形成共同共有,齊某無權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層D.三人對樓房形成按份共有,齊某無權出售自己居住的第二層

答案 (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共有關係。根據《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C選項錯誤。三人對該樓房是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出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對共有物的份額,乙居住的第二層並不是乙的份額,乙出賣第二層是對共有物的處分,而不是對自己份額的處分。所以齊某不能單獨出售第二層,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若三人約定樓房建成後三人分別取得一至三層的所有權,則秦某、楚某和齊某形成建築物區分所有,但三人明確約定為共有,不能認定為區分所有,故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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