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四種典型合同: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夥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
①保證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的關於保證的內容,形成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文(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改變了關於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規則,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民法典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人的權利以及偵權多重讓與情形下保理人之間的權利順位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自761條至769條用9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虛構應收帳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帳款的重複轉讓等問題。
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領域有很多突出問題,比如高空拋物、物業費、物業公司的責任與義務等等,民法典在總結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和業主之間的法律關係作出了系統規定。《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④合夥合同
民法典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的規定納入其中,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其規定了合夥合同的協議、表決、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的終止等內容。
在新增典型合同之外,民法典還完善了其他五個方面:
①完善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作為最重要的有償合同,《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以較大的篇幅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對無權處分合同,《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在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基礎上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對檢驗期限、檢驗內容和檢驗標準等審判工作中經常碰到的問題,《民法典》第622條、第623條、第624條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試用買賣方面,增加了」由出賣人承擔風險」的風險負擔規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方面,增加了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對抗效力和擔保效力物權化、出賣人取回權、買受人回贖權等相關規定,平衡保護出賣、買受人、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625 條新增規定了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②完善了借貸利率的規定
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680條第1款),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依法打擊「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③完善了租賃合同
完善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新增了租賃合同不因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無效、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等制度。
④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典型合同
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將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定。
⑤完善了客運合同
《民法典》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815條第2款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819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82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