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的主要特點及相關解讀
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法律系主任 趙航宇
合同是市場交易過程的法律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針對市場交易設立的基本規則,在原來的《合同法》基礎上,進行了全方位的升級,充分考慮到了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的新變化,以現實問題為導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條文,進一步保障交易公平有序,對民生生活和市場交易具有重要的指引意義。
第一,合同編體例更加科學完整,在體例上設置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模式。
《民法典》合同編分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3個分編,共計526個條文,佔到條文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典型合同方面,從原來的15種有名合同擴充為19種,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內容。新增了準合同編,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收歸至《合同編》名下。
第二,合同編更加關注民生,增加了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貸、明確業主權利等內容。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近年來, 「校園貸」 「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對高利放貸予以禁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民法典》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放貸行為予以禁止,這不僅是法律效力層級的提升,更是對高利放貸行為在法律治理結構方面的完善。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從九百三十七條到九百五十條,共計14 條,均為新增條款。《民法典》首次提出「物業服務人」的概念,包含所有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而不僅限於物業服務公司。《民法典》禁止物業服務人通過「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該就「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民法典》有利於傾斜保護相對較為弱勢的業主權利,以便其在發生糾紛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合同編體現了承繼與創新並重。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民法典》合同編在原來的合同法基礎上,創新發展了大量的法律規定。合同編新增6章98條,在七編中是修改內容最多的一編。內容上完善合同編體系和債法一般規則,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堅持維護契約、平等、公平精神,為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法治保障。
(本欄目由阜新市司法局組織稿件)
來源:阜新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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