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長相帥氣,有房有車有老婆,用一張「離婚證」,取得同班女同學信任,同學母親大擺筵席將女兒託付,不料,這竟是劉某製造的愛情陷阱......
2020年8月,羅山縣法院接到由縣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劉某涉嫌犯重婚罪一案。
被告人劉某家庭條件優越、長相帥氣、收入穩定,2010年與錢某經人介紹結婚,產下一女,婚後生活雖經常產生糾紛,但依然堅守著婚姻。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出差來到同學劉某工作的城市,兩人在異鄉重逢相聊甚歡,劉某向李某傾訴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同時給李某出示了自己的「離婚證」,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隨後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當李某母親提及儘快辦理結婚手續時,劉某稱因為自己父母還未同意這門婚事,暫時無法辦理結婚證。同居後,劉某以被害人李某的名義在老家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支付三十萬元的首付,劉某還在自己工作的城市為李某和孩子租了房子。同時,劉某的母親與妻子錢某也帶著大女兒來到劉某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此時,由劉某組建的「兩個家庭」共同生活在了一個城市,雙方對此並不知情,劉某成為了電視劇中經常會看到的「高級時間管理大師」。
2018年國慶,被害人李某與其母親返回老家,劉某從2019年1月份開始拒絕支付撫養孩子的費用,同年7月,李某收到劉某妻子錢某的一紙訴狀,要求李某返還被侵佔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方才大夢初醒,遂向縣公安局報案。
在公安機關的偵查訊問中,劉某說明了與被害人李某的關係,並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查起訴環節,羅山縣檢察院以劉某涉嫌重婚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羅山縣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女,其行為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以懲處,羅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案發後,劉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且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從有利於其家庭、子女角度出發,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羅山法院決定對劉某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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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實行「一夫一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質和規律,適合整個社會男女的構成比例,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關係與和睦的家庭關係,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和社會進步,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對保障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來源:環球網、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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