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小青一起關注兩部法律
一部是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
另一部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以下簡稱《退役軍人保障法》)
兩部法律不約而同提到了殘疾人
可見我國在修法過程中
甚至法制建設過程中
都將廣大殘疾人的權益
進行了考量!
《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殘疾人聯合會在保護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職責。第十條規定「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包括殘疾未成年人在內的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權益予以保護。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重視對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保護。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第八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退役軍人保障法》
《退役軍人保障法》保障傷殘退役軍人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退役軍人保障法》保障傷殘退役軍人優先享受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規定「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保障法》重點保障傷殘退役軍人的撫恤優待。
第五十二條規定「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並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養老服務資源,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六條規定「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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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殘聯官網、河北省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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