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然
圖/網絡
8月5日、6日,沙河被一場連續不斷地大雨洗禮,因道路水深,有不少車主的車牌被雨水衝走,兩日內相繼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地方都發出尋找、撿到車牌的消息,本以為是個正能量的好事,誰想到有知情網友透露某些人要收費的,明碼標價要錢。
網友表示明碼標價要錢
按理說,如果牌照被好心人撿到,車主拿到之後都會主動表示感謝,但都是自願行為。像這種主動索取報酬,明碼標價的行為確實有些不妥,本來幫助失主找到牌照,是在做好事,很多人都是不會索取報酬的,算是一種拾金不昧。但是純粹建立在金錢上的這種方式,為了拿錢故意撈牌照,這偏離了拾金不昧的意義,這是做好事還是掙外快?
像上文描述,環衛工人撿到的車牌需要酬勞酬謝,眾所周知,工人們確實辛苦,基本上都是中老年人,下雨天還在一線,車主們的確該好好謝謝,但是應出於自己的由衷之心表示體諒和感謝,直接索取金錢,好事的味道就變了。
有人會說撿到牌照該不該明碼標價要錢要看車主的意思,如果車主嫌再次辦理牌照麻煩,可能當場就會給錢了事,但是車牌是國家頒發的,嚴格來說個人不能隨便出售,如果車主拒絕,這種行為是不是構成違法?
最後給大家找到一段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典,希望能明辨。《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歸還失主就是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其權利。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設立了「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