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我們知道,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的。但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有的單位要求解除合同,卻讓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又或者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卻大幅度降低薪資待遇、增加員工任務工作量、給員工調崗等方式逼迫員工自動辭職。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去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行為呢?
案例:
錢先生在某勞務公司工作三年,5月的一天,錢先生因工作與部門主管發生爭執,此後該主管開始在工作上各種刁難錢先生。到了6月份,錢先生被告知其工作不達標,每月工資將從6000元降到3000元,同意的自願重新籤訂勞動合同,不同意的屬於自願離職。氣憤的錢先生選擇了辭職。 「一個月只有3000元,出去住房生活費我每個月還要倒貼錢,這不是逼著我不幹了嗎!」錢先生說。越想越氣的錢先生向單位要求賠償金,卻被單位告知其是自願離職的,不給經濟補償金,這合理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發現,公司沒有對錢先生的工作業績進行記載和考核,對其業績大幅度下滑所出示的證據只能反映出該公司的業績情況,不能證實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業務情況,更沒有證據證明錢先生不能從事正常的業務工作。最終,錢先生通過勞動仲裁獲得了32000元的賠償(含補償),維護了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希望「出奇制勝」,用剋扣工資、降薪調崗等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殊不知此舉將使用人單位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根據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