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越南媳婦不成 被判返不當得利40000元!

2021-01-07 法制現場

近日,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兩被告被判返還原告不當得利40000元。

2019年7月,被告吳某找到原告李某稱為其介紹越南籍妻子,但需要支付85000元,其中5000元為差旅費。同年7月7日,原告通過銀行ATM轉帳向吳某先行支付了45000元。吳某收到錢後,其妻委託被告範某之妻前往越南辦理此事,後領回一越南籍女子,該女子與原告共同生活幾天後便不辭而別,後被原告家人尋回。原告遂將該女子送回吳某家中,並要求退錢,吳某聲稱已將款項轉至範某帳戶,拒絕退錢,故雙方發生爭執。另查明,吳某於同年7月8日通過微信向範某轉帳40000元。

法院認為,吳某對收取原告45000元的事實及範某對收取吳某40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現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兩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40000元。法院認為,1.有償婚姻介紹屬於合同行為,該案系雙方當事人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認定為合同糾紛。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故吳某與原告雙方約定的「原告支付費用,吳某為其介紹越南籍妻子」系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案中原告認可共花費45000元,但主張返還40000元,與其過錯相當,法院予以支持。但範某的妻子確實前往越南辦理婚姻介紹事宜,並帶回一越南籍女子,必然有實際支出,且範某亦認可吳某也去了越南,故法院酌定吳某差旅支出2000元,範某差旅支出3000元。吳某收取原告45000元後將其中的40000元轉給範某,故吳某應對範某的返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吳某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範某追償。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某返還原告李某3000元;二、被告範某返還原告李某37000元;三、被告吳某對被告範某的返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吳某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被告範某追償。

【來源:上饒中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到銀行取4000給40000,不肯還?律師解讀——不當得利,要還!
    2019年10月18日,黨先生到某銀行辦理取款業務,在取款憑證上寫明取款4000元。但因銀行櫃員粗心,誤將40000元現金給了黨先生,但銀行帳戶只扣劃了4000元。根據銀行內部規定,櫃員先用自己的錢,向銀行補足差額36000元,使銀行帳戶平帳。之後櫃員多次找黨先生協商,要求其退還多拿的36000元。
  • 「以案釋法」不當得利的返還應當如何認定
    【案情】2019年,周某親戚潘某、黃某想娶越南女子為妻,周某通過張某,聯繫到其在越南做婚姻介紹的妻兄黎某,請黎某組織介紹越南女子相親。2019年3月,周某夫婦陪同潘某、黃某前往越南相親,但其二人均未相親成功。另查明,潘某、黃某到越南相親後,至今未將這筆錢給付周某。 【分歧】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是否應當返還該筆16萬元不當得利相親款給周某,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當返還。
  • 銀行數錯錢儲戶被判不當得利 被指霸王條款
    銀行數錯錢儲戶被判不當得利 被指霸王條款 2012年08月11日08:59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導》
  • 從銀行「不當得利」 儲戶被判返還
    本報訊(記者 張月朦)銀行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儲戶300元存款誤存為49000元,要求儲戶歸還時遭拒,銀行方面將該儲戶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法院清水法庭開庭審理該案,認定客戶屬不當得利應退還。
  • 支付貨款打錯帳號 不當得利被法院決判返還
    支付貨款打錯帳號 不當得利被法院決判返還 來源:紅網 作者:魏海豔 編輯:何冰 2015-12-21 23:02:41
  • 「不當得利」不能拒不歸還
    「不當得利」不能拒不歸還  古語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意思是作為一位正直的人,賺取錢財應該合理合法。可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好財之人的賺錢方式卻有些不太「光明正大」。有些人認為,自己收到對方錯給錢款後,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即便事後人家索要,也可以找到理由拒不歸還。但其實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這些意外之財必須返還,這也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
  • 員工挪用公司貨款,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
    近日,信宜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公正判決下均服判息訴。2015年6月,信宜人阿亮(化名)被廣州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聘用,負責發貨及回收貨款。客戶阿育(化名)於2018年3月到農業公司提貨後,支付了45600元並由阿亮代收。後阿亮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錢,挪用前述貨款45600元。上述挪用的貨款,阿亮向農業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予以確認。2018年5月,阿亮在農業公司離職,並向該公司出具一份還款計劃,承諾:「尚欠的38000元從2018年6月開始,每月償還3500元以上,直至同年12月30日還清。」
  • 銀行櫃員錯將4000取成4萬,客戶卻不肯還……法院判了
    趙某是某銀行的員工在為客戶黨先生辦理取款業務時誤將4000元取成40000元可黨先生卻找各種理由推託不還但因銀行櫃員趙某粗心大意,誤將40000元支付給了黨先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銀行分理處辦理取款業務時,取款憑證上寫明取款4000元,但因原告工作失誤,實際提取了40000元,被告多提取的36000元,已構成不當得利,應向銀行分理處返還。現原告已先行向分理處返還了36000元,分理處出具證明允許由原告本人代其向被告追償,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並支付利息。
  • 王澤鑑:不當得利類型論與不當得利的發展(上)丨講壇
    今天我給大家介紹的這個問題,是一個高度的法學解釋適用、法律方法論的題目,所以今天有這個多的同學來聽講,我非常的感動,希望能夠對我們法律的理論,法律的Dogmatic,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了解研究其他的法律亦是如此。在這個發展中,衡平理念支持了不當得利的發展。可是,現在仍然有一些法院的判決認為,不當得利就是衡平,所以它沒有很嚴格的來解釋適用不當得利的要件,訴諸于衡平、逃避于衡平。
  • 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自強和張旭的父母只應各自負責返還肖孫權500元。理由是王自強和張旭拾得原告20000元屬於不當得利,且只使用了這1000元。對另19000元,因被他人盜走,兩被告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返還之責。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自強和張旭的父母應共同當返還肖孫權20000元。
  • 宜昌一市民從自己帳戶裡取錢,成了不當得利?法院判了
    湖北日報訊(記者袁超一、通訊員金曉燕)73歲的盧某某,拿著銀行卡到銀行取出6000元後,被辦理這筆取款業務的銀行櫃員告上了法庭。近日,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並作出判決。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呢?
  • 男子不當得利3.58萬 微信證據解紛爭
    去年4月,在業務往來中,經雙方結算對帳,洪先生說他尚欠劉先生4200元,優惠後需支付4000元。因洪先生疏忽大意,向對方轉帳時,錯誤轉給40000元。在隨後幾個月裡,洪先生多次向劉先生討要,均遭拒絕,於是去年11月16日,洪先生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劉先生否認「優惠」一說,認為欠款是4200元,多餘款項是洪先生姐姐洪女士欠劉先生的錢,為此劉先生向法院提交洪女士出具的欠條38979元。
  • 不當得利還是犯罪?取款的時候銀行多給了九千元,不退還被抓了!
    銀行圖片但是,很多人會發現在銀行系統裡卻有一個行規,叫做「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但不知道知道銀行的錢並不是那麼好拿的。某男士打算在銀行取款45000元,銀行櫃檯的工作人員卻因為失誤給了他54000元。
  • 男子闖禍父親幫賠50多萬,不願償還被判不當得利必需返還
    男子闖禍父親幫賠50多萬,不願償還被判不當得利必需返還 幾年前,阜陽一男子在廣東省佛山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2人受傷,男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男子的父親替他賠償了50多萬元。
  • 對一起不當得利案件的法理評析
    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鄭東銳不能提供上述兩點的相關證據為由,於2003年5月28日作出判決,不確認鄭東銳向馮銓枝支付的29000元是馮代梁所收取,從而判令鄭東銳仍需向梁兆洪清償欠款20423元。  判決生效後,鄭東銳認為,既然法院不確認馮銓枝已收取的29000元,則該款應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由馮銓枝予以返還,遂於2003年7月2日提起本案訴訟。
  • 簡析不當得利的認定條件
    【分歧】  本案對於江某在戀愛期間每月固定支付給李某某的款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某沒有證據證明江某每月向其支付的款項用於生活支出,現雙方已解除戀愛關係,75121元在品除李某某對江某的支出後,其餘部分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之債,由李某某向江某返還。
  • 銀行取款多給了一萬,離櫃概不負責?法院判了: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常有人拿「離櫃概不負責」說事,其實,只要能夠查清楚事實真相,不管是銀行還是儲戶,都不可能把不該屬於自己的錢佔為己有。近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訴訟案。楊某不承認自己多拿了一萬元,銀行多次上門,他都堅持這個態度。銀行隨後將楊某告到法院,並拿出視頻,證明楊某取錢時,銀行櫃員確實給了他兩捆尚未拆封的百元現金,每捆各一萬元。沒想到,證據面前,楊某仍然拒不承認自己多拿了錢。銀行方面很快又提供了新的證據。原來,楊某當天取走的那2萬元現金均為新鈔,冠字號為連號。將錢取出來後,他又存到了另外一家銀行。
  • 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電業公司自2005年11月為此多次與紡織公司協商未果,遂於200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紡織公司支付少交納的電費。紡織公司則辯稱,原告所訴稱的不當得利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法律規定上均不成立;原告已喪失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權利,其訴訟請求不成立;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依法喪失勝訴權。
  • 德國不當得利制度簡介
    所謂「有意識地」,是指給付須基於給付者的意思,若受領人得利非基於給付者的意思,則不成立給付不當得利。「基於一定目的」,指給付者在給付時須有明確的目的性。給付概念所強調的「有意識地」和「基於一定目的」這兩點,在學理上稱為「雙重目的性」,其功能有二:(1)可依此決定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當事人;(2)以當事人所欲實現目的是否達成,來認定法律上原因之有無,並由此劃分給付不當得利的類型。
  • 獲取不當得利款項的一方在向受有損失的一方承擔返款義務時是否應承擔相應利息
    韓霞申請再審稱,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4民初180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979號民事判決認定韓霞佔有2650萬元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韓霞未因案涉事實獲得任何利益,不存在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