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兩被告被判返還原告不當得利40000元。
2019年7月,被告吳某找到原告李某稱為其介紹越南籍妻子,但需要支付85000元,其中5000元為差旅費。同年7月7日,原告通過銀行ATM轉帳向吳某先行支付了45000元。吳某收到錢後,其妻委託被告範某之妻前往越南辦理此事,後領回一越南籍女子,該女子與原告共同生活幾天後便不辭而別,後被原告家人尋回。原告遂將該女子送回吳某家中,並要求退錢,吳某聲稱已將款項轉至範某帳戶,拒絕退錢,故雙方發生爭執。另查明,吳某於同年7月8日通過微信向範某轉帳40000元。
法院認為,吳某對收取原告45000元的事實及範某對收取吳某40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現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兩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40000元。法院認為,1.有償婚姻介紹屬於合同行為,該案系雙方當事人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認定為合同糾紛。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故吳某與原告雙方約定的「原告支付費用,吳某為其介紹越南籍妻子」系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案中原告認可共花費45000元,但主張返還40000元,與其過錯相當,法院予以支持。但範某的妻子確實前往越南辦理婚姻介紹事宜,並帶回一越南籍女子,必然有實際支出,且範某亦認可吳某也去了越南,故法院酌定吳某差旅支出2000元,範某差旅支出3000元。吳某收取原告45000元後將其中的40000元轉給範某,故吳某應對範某的返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吳某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範某追償。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某返還原告李某3000元;二、被告範某返還原告李某37000元;三、被告吳某對被告範某的返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吳某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被告範某追償。
【來源:上饒中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