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周某親戚潘某、黃某想娶越南女子為妻,周某通過張某,聯繫到其在越南做婚姻介紹的妻兄黎某,請黎某組織介紹越南女子相親。周某自行墊付16萬元相親款匯至張某銀行帳戶,張某又將16萬元匯至黎某銀行帳戶,張某未從中獲取其他利益。2019年3月,周某夫婦陪同潘某、黃某前往越南相親,但其二人均未相親成功。另查明,潘某、黃某到越南相親後,至今未將這筆錢給付周某。
【分歧】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是否應當返還該筆16萬元不當得利相親款給周某,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當返還。理由是周某通過張某聯繫在越南的黎某介紹越南女子相親,周某已經將16萬元相親款匯入張某銀行帳戶,但實際上潘某、黃某均相親未成,相親未成就應當返還相親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不應當返還。理由是張某並不是介紹越南女子與潘某、黃某相親的組織者之一,而是受到周某委託將16萬元轉到黎某銀行帳戶,張某沒有得到這筆錢,亦未從中獲利,因此,張某不應當返還該筆不當得利相親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認定本案性質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不當得利的法律釋義及其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對方受損的法律事實。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是一方獲得利益。不當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要滿足「財產利益的取得、財產權利的擴張、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債務消滅」之中的某項情形;二是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無法律根據,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三是致使對方遭受損失,即獲利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裡的因果關係不同於侵權責任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屬於非直接的因果關係,即牽連關係,取得利益與他人受損二者發生的原因事實之間的關聯。
本案中,周某要求張某返還16萬元不當得利相親款,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有關不當得利法律規定的情形。周某雖遭受損失,但張某不是因周某遭受損失而獲利的對象,兩者之間雖存在牽連關係,但李某未獲得利益,已然不滿足不當得利的法律釋義及其構成要件。
綜上,筆者認為李某不應當返還周某16萬元的不當得利相親款。
(作者單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