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案件談不當得利的法律認定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6-07-26 14:47:51 |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網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9日11時3分10秒,唐榮通過網銀帳號錯把36500元打入孫忠的銀行帳戶內,同日,唐榮向公安機關進行求助,但孫忠沒有歸還款項。後經過唐榮多次和孫忠溝通,孫忠於2014年2月28日在宿州農業銀行向唐榮銀行卡上現存12000元。

  【案件焦點】

不當得利的法律認定

  【裁判要旨】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榮基於網銀操作失誤錯將36500元款項支付至孫忠銀行帳戶內且孫忠至今才歸還12000元,孫忠基於唐榮的網銀操作失誤無合法依據獲得款項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孫忠還應返還唐榮24500元。孫忠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法庭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之規定,判決如下:

  孫忠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唐榮24500元。

  【評析】

  對於不當得利制度,我國僅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作出明確的規定,即「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依照該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另外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但是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社會,不當得利之債的表現形式出現著新的變化,且法律條文規定過於抽象,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作為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僅僅圍繞不當得利的立法本意及其構成要件依法認定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我國對不當得利法律的規定,筆者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即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得利和受損無法律上的原因、得利和受損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一方受有利益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積累。唐榮網銀的錯誤操作導致孫忠的銀行卡存款的增加即「財產增加」的範疇。

  二、致他人受損害指因有一定的事實而使得財產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受損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一款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給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義務。」該條款說明了必須要有一方受到損失,我國民法通則則以「造成他人損失的」表達此意。

  三、得利和受損無法律上的原因指當事人之間的行為需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合乎情理。具體來說就是對「不當利益」進行認定時應該嚴格按照合法性標準來進行認定。如本案中唐漢忠給孫忠匯款是基於借貸關係或買賣關係等法律規範的情形而為之的,則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四、得利和受損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指受到的損失是得利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的人的損失和得利的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態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的物權,但並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正如王澤鑑所說,因果關係「功能乃在決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當事人的範圍」,這一點有助於確認負有返還義務人在訴訟主體資格上是否適格。

  綜上,我國對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相對概括抽象,但在審判實踐中為避免同類型案件審理中產生偏差或不統一,必須對不當得利的事實行為從以上四個構成要件逐一分析考量,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不當得利這項古老法律制度在現代社會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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