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不當得利大數據對比報告「良圖出品」

2020-11-29 湖南良圖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

不當得利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兜底案由,對於不當得利起訴的案件爭議較多。為深入了解法院對不當得利案件的裁判情況,本報告選取了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99件進行對比。從地域分布、審判程序、訴訟請求類型、審理結果等不同情況進行分析並著重梳理了該糾紛下常見的爭議焦點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在此基礎上提出律師建議,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服務,也為律師同行提供數據指引。

一、檢索條件及結果

1.數據來源:Alpha資料庫

2.關鍵詞:不當得利、證明責任、資金佔用損失、訴訟時效。

3.裁判年份: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4.數據採集時間:2020年7月1日


根據alpha案例庫統計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總共123件,在剔除執行裁定書24件後。本報告有效案件為99件。(說明:受限於裁判文書的公開程度及公布時間,本文數據與實際審結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差。)


二、整體情況分析

(一)案件數量分布

如上圖表所示,最高院不當得利的案件量呈現相對呈逐年遞減的趨勢。由此可以看出該類案件爭議性逐漸減少。


(二)審判程序分析

如上圖所示,最高院一審案件數量約佔2%,二審案件數量約佔17%,再審案件數量約佔81%。由此可見,再審率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不當得利案件爭議較大。


三、審理結果及具體事由分析

(一)一審總體裁判情況

如上圖表所示,最高院一個案件為未公開,一個案件屬於裁定移送管轄的案件。


(二)二審結果分析

如上圖所示,最高院二審案件共計17件,其中維持原判的為9件,佔比約53%;另外,撤回上訴共有4件,佔二審總案件數的24%。

綜上,二審的審理結果均以以維持原判決為主。


(三)再審結果分析

如上圖所示,最高院再審案件共計80件,其中維持原判的為69件,佔比約86%。

綜上,再審的審理結果均以維持原判決為主。


四、常見爭議焦點及裁判思路分析

(一)最高院的爭議焦點

1.不當得利的原告、被告的證明責任

【裁判觀點】樂融致新公司獲利,仁寶公司有損失,獲利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樂融致新公司獲利缺乏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責任。在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中,前三個要件屬於積極事實,由仁寶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自不待言。樂融致新公司卻無法提交證據證明《A+輪融資協議》已經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成立和生效條件的情況下,其不能證明取得涉案款項具有合法根據,無法推翻仁寶公司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阮付華沒有證據證明其獲得汪小麗轉帳的420萬元有合法依據,原審法院認定阮付華收到汪小麗轉款420萬元屬不當得利並無不當。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4號、(2019)最高法民申2441號、(2019)最高法民申2817號、(2018)最高法民終314號、(2018)最高法民申2456號

【裁判觀點】本案中,陳文杰提供了匯款憑證以及豐泰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材料,證實其從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將1188萬元分12次匯入吳延波帳戶以及豐泰公司股東並非陳文杰,陳文杰並稱其與吳延波有礦產投資合夥意向,該款系用於購買豐泰公司的股權。吳延波對收到陳文杰1188萬元匯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該款項至少部分亦用於購買豐泰公司股權,故陳文杰已完成對不當得利基礎事實的舉證責任。吳延波主張1188萬元系陳文杰代何曉亮支付,一部分用於購買豐泰公司的股權,一部分用於償還何曉亮拖欠其欠款,應就其上述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以推翻陳文杰的舉證。因吳延波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佔有陳文杰所匯款項的合法依據,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原判支持本息。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854號


2.不當得利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裁判觀點】綜合考量鼎立公司佔有資金距今歷時較長,鼎立公司利用20436577元資金投入從事經營的事實,原審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廖健雄、鼎立公司應予返還不當得利的孳息,適用法律並無錯誤。

紅旗公司佔有使用超付工程款,原審判決支持致和公司訴請的在工程交付時間即2013年12月18日之後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

眾力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貴生、亞克絨公司對餘下175萬元的收款行為有別於3010萬元中的其他款項,以及該175萬元的費用支出應當由潘海城承擔,原判決認定眾力公司應向潘海城返還175萬元,並不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眾力公司應向潘海城返還175萬元,並不缺乏證據證明。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從2014年5月30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

一審法院認定樂融致新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樂融致新公司應當返還仁寶公司訟爭款項並支付利息。一審判決樂融致新公司返還仁寶公司本金1億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並無不當。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647號、(2018)最高法民申3100號、(2018)最高法民再412號、(2018)最高法民終314號


3.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計算

【裁判觀點】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樊迎朝知曉不當得利事實的時間應為該判決送達之日,其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17年6月8日,原審法院認定其起訴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並無不當。

興隆公司從蒲圻礦業公司收取該款項時即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故二審法院認定本案訴訟時效從2009年3月6日起算並無不當。興隆公司主張其向蒲圻礦業公司主張返還300萬元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4號、(2018)最高法民申5102號、(2018)最高法民申2996號


(二)律師觀點

1.原告的舉證責任,要證明自己存在損失,明確對方獲得利益,自己損失與對方獲利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否合法佔有屬於消極事實,應當由對方證明是否基於合法原因佔有財物的,被告不能證明合法原因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當得利的獲利方佔有資金,應當支付按6%左右的同期銀行利息。

3.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而轉錯錢的情形下,自收取該款項時即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


五、結語

透過數據分析,本次報告總結了最高院是不當得利案件常見情形、典型的爭議焦點及裁判觀點。其中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不當得利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原告能否主張利息以及訴訟時效計算等三個方面。

法院的裁判思路主要是原告承擔自己損失、被告獲利、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再對被告佔有財物的合法性進行主張進行以具體評價,進而認定不當得利的請求是否成立。我們建議在面對不當得利的案件時需特別關注以上焦點。


作者:良圖商事訴訟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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