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學習打卡 | NO.15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點總結(2.15)

2021-02-16 法學閱覽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上)——總結與對比

|「【總結】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

(1)管理時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管理行為在性質上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2)客觀上難以確定是否為他人事務,但管理人主觀目的是為了他人;(3)管理過程中既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同時兼顧個人利益時,也構成無因管理。約定義務一般是基於合同約定:法定義務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義務,如監護關係等(2)他人意思如果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雖違背他人意思依然構成無因管理。(1)適當給付義務,為免除本人急迫危險為目的,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調和「禁止幹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原則。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下)——總結與對比

|「【總結】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3)損益之間有因果關係;(4)受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5.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益人一方時構成不當得利);6.明知他人事務,強行管理的,不構成,如對路邊車輛進行清洗不能主張費用;7.自然債務履行後,對方受領的。

|「【總結】不當得利各種類型

如合同履行後被撤銷或解除;子女非親生要求返還撫養費等(1)受益人通過積極的作為而獲益,如出租他人房屋。(2)由於受損人的疏忽所致,如取錢銀行多付800元。(3)因第三人行為而發生,如僱工誤耕他人待耕之田。(5)因自然事件發生,如下雨衝倒羊圈,甲的小羊跑入乙家羊群。

|「【總結】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1.所受利益,即受領人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2.基於所受利益所產生的孳息或者原物被損壞情形下的代位物。3.關於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國家予以收繳,不在返還給受損人之列。(1)返還範圍:返還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不存在的免於返還。(2)費用扣除:返還時可扣除包括因取得該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如運費、關稅等)以及對受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動物飼養費)及有益費用。(1)返還範圍:應將受領時所得利益及其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應賠償。(2)費用扣除: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向權利人主張或從返還額中扣除,但對於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無因管理為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但並非所有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就事理而言,擅自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是對他人權益的侵犯,應屬侵權行為。但民法著眼於社會生活的連帶關係,為鼓勵互助義行,特設無因管理制度,賦予正當無因管理行為違法阻卻效力,並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使無因管理成為債的發生根據。即無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幹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項原則,使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1)事務:一切能夠滿足生活利益並積極作為的事項。可以是財產性事項(如,為他人修繕房屋),亦可為非財產性事項(如,搶救落水兒童)。可以是繼續性事項(如,長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為一次性事項(如,將他人果樹上成熟的水果摘下並出售)。

管理他人事務不包括:他人的違法事務,如,為他人清償賭債;單純的不作為本人專屬的事務,如,婚姻的締結;依法必須由本人授權才可辦理的事務,如,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不發生債的關係的事務,如,純粹道德或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務。

(2)管理行為表現為:可以是事實行為(如,照料丟失的家畜、救火);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如,將昏迷的路人送往醫院並辦理入院手續)。可以自己名義為之,亦可以被管理人名義為之。

管理人實施管理行為時,無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2.具有管理意思

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為他人利益,兼為自己利益,仍可在為他人利益範圍內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誤認為自己具有義務,由於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

存在兩種不真正無因管理,因都不符合「管理意思」的要件,故不構成真正無因管理。

(1)誤將他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管理(誤信管理);

(2)明知系他人事務,仍作為自己事務管理(不法管理)。

3.管理人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1)法定義務。如,在公法上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員的救火行為,此時對個人利益的保護是其公法上義務的內容,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2)約定義務。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存在約定義務,但管理人依約定完成管理事務後,契約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一般認為不成立無因管理,但管理人可以依不當得利要求本人返還。如果管理人負有義務,但其管理行為超出義務範圍外,就其超過的部分認為屬於無義務,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注意】在有些情形下,雖然沒有法定、約定義務,仍不成立無因管理。履行道德性質的義務:如志願者到養老院對於孤寡老人衣食住行之照料。履行宗教性質的義務:如佛教教徒自願為佛廟添加香火之行為。履行公益性質的義務,如自願為災區捐款的行為。

4.事務的管理,客觀上有利於本人,並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無因管理分為兩種:(法考特指正當的無因管理)

(1)正當的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條)——管理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2)不當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民法典》第980條)——管理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根據《民法典》第979條第2款的規定,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即「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仍可成立正當無因管理。

(1)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包括公法上的義務,如,繳納稅款;也包括私法上的義務,如,修繕他人具有危險性的建築物)

(2)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如,甲遺棄其妻,其妻貧病交加,乙為甲妻延醫治病,供給食物)

(3)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甲欲跳崖自殺,乙見狀抓住,手臂為此扭傷)

|「法律效果

1.具有違法阻卻性,不再構成侵權。

2.管理人與本人間不成立不當得利,因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即無因管理)。

3.成立無因管理之債,雙方互負權利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的義務

(1)原則: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利於本人的方法)。

(2)例外:適當管理標準降低

如果情況緊急,只對由於故意和重大過失時造成的損害負責;沒有緊急情況,則對過失行為都要承擔責任。

2.通知義務

(1)管理開始時若能通知,應立即通知本人

(2)若事情不急,應等本人指示。本人指示繼續管理的,轉為委託合同;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仍繼續管理的,則屬違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

3.報告及計算義務

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本人,管理終止時,應報告其始末。管理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本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被管理人本人。

|「管理人的權利

1.管理人有權請求償付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所有權人,也可向實際使用人主張無因管理。

(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

(2)因管理事務而對第三人負擔的必要債務

(3)管理人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2.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勞務費用請求權

3.正當的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即享有上述三項權利,並不以受益人獲益為前提

【貳】不當的無因管理

不當的無因管理即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

1.不具有違法阻卻性。若管理人因不當管理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構成侵權

2.若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利益,則本人負有償還管理人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和負擔必要債務適當補償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損失,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3.若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處理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財產利益,致他方受損害,不當得利方應負返還的義務。其中,受利益方稱受益人(債務人),受損害方稱受損人(債權人)。由於不當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對利益取得人有返還利益的請求權,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故不當得利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當得利與合同、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並列,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立法宗旨是運用衡平觀念來糾正這種不正當、不合理的財產損益變動。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並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構成不當得利。以下均不是不當得利: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航務局修建燈塔,漁民利用該燈塔夜航捕魚所獲利益。不當得利僅調整財產利益關係。故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財產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雖獲得不當得利,但該得利對其沒有意義。如,油漆他人準備拆除的圍牆。雖符合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法律特別規定受害人不得請求返還,因而排除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有四種情形:①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扶養;對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報酬;對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報酬;民間的禮尚往來)。④因不法原因而給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支付給二奶包養費)。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索賄)。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給付者給予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即從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為一定給付的行為。如,甲對於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於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受有另一方的給付;依雙務合同交付財產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為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合同解除後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為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為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佔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於乙的田地中等。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衝入乙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別人家的飼料等。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債務人)將所受利益返還給受損人(債權人)。1.所受利益。所受利益是指受領人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包括某種物權佔有不動產(合稱積極利益)或債務免除(消極利益)等,如,出租他人之物所獲得的租金收入等。2.基於所受利益的原物孳息,包括天然、法定、射幸孳息等;後者如,足球彩票的中獎獎金。依前述規定,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國家予以收繳,不在返還給受損人的利益之列。所以應特別注意孳息與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之間的區別。依受領人主觀上為善意或惡意,民法上設有不同的返還義務範圍。受領人為善意的,僅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金責任並得主張因取得該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如運費、關稅等)以及對受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動物醫藥、飼養費)及有益費用。所謂善意是指受領人受領不當得利時不知道無法律上原因;至於其對不知道無法律上原因有無過失,在所不問。這一規定顯然優待了不當得利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利。為調和當事人利益,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負擔,常見的情形有:標的物毀損、滅失、被盜或因其他事由不存在,且未受有補償。受領人為惡意的,應將受領時所取得利益附加利息,並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這是對惡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義務。所謂惡意,是指受領人於受領時知道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若其後知之者,以其知道時為分界線,前後分別適用善意、惡意受領的規則。(1)加重的返還責任,包括受領時所得利益及所得利益的附加利息。(2)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惡意受領人對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過失在所不問。若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若得利人將所獲得的利益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則受損人無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請求得利人返還。1.侵權行為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違法為要件;不當得利不以過錯和違法為要件。遺失物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其性質由不當得利轉化為侵權,由此引起的訴訟按侵權之訴處理。2.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3.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使權利回復到未受侵害的圓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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