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叄拾壹期|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下)——重點知識點

2021-02-10 法考與司法考試每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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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財產利益,致他方受損害,不當得利方應負返還的義務。其中,受利益方稱受益人(債務人),受損害方稱受損人(債權人)。由於不當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對利益取得人有返還利益的請求權,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故不當得利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當得利與合同、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並列,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立法宗旨是運用衡平觀念來糾正這種不正當、不合理的財產損益變動。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並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構成不當得利。以下均不是不當得利: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航務局修建燈塔,漁民利用該燈塔夜航捕魚所獲利益。不當得利僅調整財產利益關係。故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財產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雖獲得不當得利,但該得利對其沒有意義。如,油漆他人準備拆除的圍牆。雖符合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法律特別規定受害人不得請求返還,因而排除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有四種情形:①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扶養;對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報酬;對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報酬;民間的禮尚往來)。④因不法原因而給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支付給二奶包養費)。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索賄)。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給付者給予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即從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為一定給付的行為。如,甲對於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於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受有另一方的給付;依雙務合同交付財產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為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合同解除後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為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為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佔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於乙的田地中等。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衝入乙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別人家的飼料等。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債務人)將所受利益返還給受損人(債權人)。1.所受利益。所受利益是指受領人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包括某種物權佔有不動產(合稱積極利益)或債務免除(消極利益)等,如,出租他人之物所獲得的租金收入等。2.基於所受利益的原物孳息,包括天然、法定、射幸孳息等;後者如,足球彩票的中獎獎金。依前述規定,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國家予以收繳,不在返還給受損人的利益之列。所以應特別注意孳息與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之間的區別。依受領人主觀上為善意或惡意,民法上設有不同的返還義務範圍。受領人為善意的,僅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金責任並得主張因取得該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如運費、關稅等)以及對受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動物醫藥、飼養費)及有益費用。所謂善意是指受領人受領不當得利時不知道無法律上原因;至於其對不知道無法律上原因有無過失,在所不問。這一規定顯然優待了不當得利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利。為調和當事人利益,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負擔,常見的情形有:標的物毀損、滅失、被盜或因其他事由不存在,且未受有補償。受領人為惡意的,應將受領時所取得利益附加利息,並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這是對惡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義務。所謂惡意,是指受領人於受領時知道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若其後知之者,以其知道時為分界線,前後分別適用善意、惡意受領的規則。(1)加重的返還責任,包括受領時所得利益及所得利益的附加利息。(2)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惡意受領人對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過失在所不問。若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若得利人將所獲得的利益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則受損人無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請求得利人返還。1.侵權行為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違法為要件;不當得利不以過錯和違法為要件。遺失物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其性質由不當得利轉化為侵權,由此引起的訴訟按侵權之訴處理。2.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3.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使權利回復到未受侵害的圓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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