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2020-09-09 山頂洞人123

中國青年網宜昌9月8日電(通訊員 汪俊傑)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中誇大擔保合同的範圍是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為金融擔保創新留下空間。給未來財產作為擔保物提供前提。目前實踐中,強調擔保財產特定化,民法典修改時將擔保財產特定化作緩和理解。具體而言,擔保財產特定化只影響擔保物權是否可得實現,強調在擔保物權實現之時擔保財產是特定的。因此不宜以擔保物權設立之時擔保財產不特定為由否定擔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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