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特別是與婚姻相關的內容,民法典又有哪些規定呢,聽法官來解讀。
不是婚內出軌離婚時就會被判淨身出戶
離婚夫妻爭議最大的當屬財產。很多人受影視劇中「淨身出戶」戲碼的影響,認為夫妻一方出現婚內出軌、家庭暴力等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應該淨身出戶,但司法實踐中卻很少有真正淨身出戶的案例出現,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僅在《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的一般原則中提過,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新頒布的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項變化為法院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但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並不等於過錯方會產生人們通常所說的「淨身出戶」的效果。法官介紹,首先,夫妻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也有互相扶養和共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全面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而不是獨立對待。事實上,子女是婚姻關係破裂後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財產分割時優先考慮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在此基礎上考慮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則基礎上適當偏向於一方,而不是完全剝奪一方分割財產的權利。
影視作品中的「淨身出戶」是一種通俗說法,在法律上這種情形通常表現為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本是同林鳥,離婚來時各自飛」。 離婚糾紛中,夫妻各方不僅想自己能多分財產,也存在惡意減損共同財產,使對方少分財產的情形。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有形財產,而民法典增加了「揮霍」夫妻財產的情形,將金錢利益也包括在內,進一步完善惡意減損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利於保護被侵害一方的財產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民法典第1066條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該種情形下,另一方可以不以離婚為前提,要求法院在婚內進行財產分割以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分割時也可以要求作出損害行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患嚴重疾病者如實相告後可結婚?
2011年國內上映的一部講述愛滋病患者的電影《最愛》,影片中的小村莊人血走私生意泛濫,村民因共用抽血針頭導致大規模感染愛滋病,身染絕症的男女主角從相憐、相依到相愛,最終結婚。
「事實上,我國婚姻法禁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即使其隱瞞疾病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婚後疾病尚未治癒的,其婚姻無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
那麼,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呢?婚姻法並未作出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參考醫學機構出具的醫學意見。此外,結合我國《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及衛生部頒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的規定,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行為的重型精神病屬於不宜結婚的疾病範疇,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屬於暫緩結婚的疾病範疇、嚴重遺傳性疾病屬於不宜生育的疾病範疇。
可見,藝術不同於現實。《最愛》電影中男女主角均患有愛滋病且未治癒,屬於暫緩結婚的人群;二人雖隱瞞了患病事實,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其仍屬無效婚姻。
「婚姻功能不僅在於生育,而且還有愛情與陪伴。」法官說,新頒布的民法典刪除了該項禁止性的規定,即表明重大疾病患者也享有結婚的權利。考慮到重大疾病患者結婚確實存在損害配偶或子女的身體健康、情感等合法權益的可能,因此民法典第1053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重大疾病患者一方在登記結婚前已經將病情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仍然同意繼續登記結婚,則二人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另一方不能在婚後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
但如果患病一方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隱瞞的行為實質上構成了欺詐,另一方在知曉後一年內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同時,如果不對另一方請求撤銷的權利加以時間上的限制,患病一方則一直處於婚姻狀況隨時可能產生變化的不確定狀態,對其顯然不公平,所以民法典1053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時,民法典第1054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患病一方隱瞞病情結婚,導致另一方身體或精神上產生損害的,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比如,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其被傳染了愛滋病、淋病等病症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相關費用;因上述疾病導致自卑、恐懼等精神損害的,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申請撤銷婚姻的一方,必須到法院提起撤銷婚姻關係的訴訟,只有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產生撤銷的效果。婚姻雙方私自達成撤銷協議或在村委會、居委會、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律師等第三方的見證下達成的撤銷協議,都不能產生撤銷的效果。同樣,二人主動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也不能產生婚姻撤銷的效果。
二人主動離婚與撤銷婚姻的法律效果有什麼不同呢?婚姻被撤銷的效果相當於二人從未存在過婚姻關係,也就是二人是同居關係。共同生活期間生育的子女不會因婚姻關係的撤銷而改變,二人仍是孩子的父母,應繼續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但是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效果,離婚時二人可以協商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法院在分割財產時依法照顧無過錯方。
總之,該項規定肯定了婚姻的本質在於感情,給予了重大疾病患者選擇婚育的權利,但考慮到另一方及子女的健康,仍要求患病一方如實相告,讓伴侶能夠在知情的情況下合理安排婚育生活,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30天冷靜期避免「閃離」
常言道,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法院對判決離婚的案件極為慎重,如何張弛有度地處理離婚案件,在實踐中存在不小的難度。民法典對離婚程序上的新規定,為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了較好的指引和解決路徑。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可見,民法典一方面增加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同時又設置了準予離婚的「路徑」,用於破解反覆訴離難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通過相應的規範在儘量避免兩種極端情況出現,即既避免衝動型離婚,又規避了「離婚難」。
30日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即從二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之日起30日內,任意一方或雙方可以前往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或者滿30日後未前往民政局申請領取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生活中,不少人協議離婚時屬於一時衝動,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婚姻還可以挽救。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其實是為衝動型夫妻提供一個緩衝的平臺。即使同意離婚,也有一定的期限充分考慮好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人們對於可以用來認定感情破裂的分居存在誤解。分居並不是簡單的不在同一房屋內居住,而是要看分居的理由和分居的具體情況。比如,有的夫妻因工作原因分居兩地或者因為一方需要照顧孫子女居住在子女家中,上述情形均不屬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是法律上準予離婚的事由。另外,分居需要通過雙方的飲食起居是否分開、有無夫妻生活、經濟上是否各自獨立進行判斷。比如,夫妻雙方未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妻子會經常回家為丈夫做飯,並有夫妻性生活,則不能認定為分居;反之,即使夫妻一直在同一屋簷下居住,仍屬於分居狀態。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袁京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