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借車無責?同車同責?撞了白撞?聽威海中院金永祥法官為...

2020-12-20 澎湃新聞

【法官說法】借車無責?同車同責?撞了白撞?聽威海中院金永祥法官為您講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2020-05-21 02: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機動車日益普及

機動車通行中引發的事故賠償糾紛也日益增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中,

責任如何劃分?

損害又該如何賠償?

歡迎收看本期法官說法

本期《法官說法》,邀請到威海中院民一庭副庭長金永祥,通過三個案例,為我們講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問題。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機關,會出具事故認定書,對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那麼,事故認定書責任比例能否等同於法院民事賠償比例?

聽聽法官怎麼說

金永祥

事故認定書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作為有效證據予以採信,除非當事人在訴訟中舉出足夠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事故認定有誤,法院才不會採信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的具體責任比例,法院將結合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各自交通工具危險程度大小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

在我們的常規認知下,

發生事故後一般由行為人,

也就是開車的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但有些情況下,

車輛的所有人即使沒開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

市民劉某外出打工時,就會將自己的摩託車和鑰匙一起存放在家裡。平時,劉某的父親經常開著這輛摩託車出門。後來,劉某的父親駕駛這輛摩託車與他人發生了交通事故,將人撞傷。

經查,劉某的父親並沒有摩託車駕駛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劉某作為車主,在明知其父親沒有駕駛證的前提下,放任該摩託車由其父親使用,未盡車主的管理之責。

依據2012年12月2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依法認定劉某作為車主,在機動車保管上存在過錯,判令其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現實中案例可能更加複雜,

那麼,除了案例中提到的這種情況外,

還有哪幾種情形機動車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金永祥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會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其它應當認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人員駕駛

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

非駕駛員也需承擔事故責任,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例

林某酒後駕駛偽造牌證車輛,超速行駛且肇事後棄車逃逸,致受害人陳某當場死亡,林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事發前,賽某等其他5人與林某是在一起吃燒烤喝了酒,飯後,對林某酒後違法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賽某等5人非但沒有進行有效的勸阻,反而一同搭乘,該合意搭乘的行為某種程度上是縱容、鼓勵了某的違法駕駛行為。並且,在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賽某等人既不報警也不搶救受害人陳某,反而共同乘車離開事故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

賽某等5人對林某的違法行為採取放任態度,作為共同飲酒人和乘車人,沒有履行應盡的勸阻義務,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受害人陳某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對發生本次事故及在事故的處理中存在明顯過錯,受害人陳某的近親屬主張賽某等5人應對其損害共同承擔30%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我們通常認為

乘車人不控制車輛,

發生事故時一般不會承擔事故責任,

但是有些情況下

乘車人如果對受害人的損害存在過錯

那麼也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金永祥

乘車人在乘車過程中對交通事故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但如果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採取縱容或者是放任的態度,也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這個案例就提醒我們,酒後駕駛機動車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而在多人參與共同飲酒的場合下,共同飲酒人相互之間負有勸阻酒後駕駛行為的義務,以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切實保護自身和社會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還有一種情況,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交警部門認定非機動車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

如果行人負全責,是否撞了白撞?

金永祥

對此,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個逐步明確的過程,2003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2007年12月29日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將上述條款修改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為機動車在行駛中具有高度危險性,上述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精神。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方即使沒有過錯,也要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交強險責任,超出交強險外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行人在道路通行中也要主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以免造成自身人身損害。

法官說法

本期《法官說法》到此結束,下一期,我們將為大家講解環境資源審判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收看!

原標題:《【法官說法】借車無責?同車同責?撞了白撞?聽威海中院金永祥法官為您講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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